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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县土地调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2 11:06:00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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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县土地调查的通知

大政发〔201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区土地调查的通知》(桂政发〔2017〕65号)要求,为做好我县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
  第三次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我县当前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满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做好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是推进我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夯实自然资源调查基础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举措;是编制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我县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迫切需要;是我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的基本前提。
  做好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为我县贯彻新发展理念和各项建设提供详细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支撑,将全面促进我县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美丽大化建设,对我县加快营造“山清水秀生态美”的自然生态,实现脱贫攻坚目标,把大化建设得更加和谐美丽具有重要意义。
  二、调查的对象、内容和时间要求
  (一)调查的对象。
  第三次全县土地调查的对象是我县陆地国土。
  (二)调查主要内容。
  调查的主要内容为: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要重点调查永久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三)调查的时间要求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第三次土地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我县开展调查的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元月开展准备工作。2018年元月底前,完成我县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机构组建、土地调查方案编制以及培训和舆论宣传等前期准备工作。
  2.开展调查工作阶段。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组织开展并完成土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工作。
  3.进行资料整理阶段。2019年下半年,完成调查成果整理,并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进行数据更新,汇交我县第三次土地调查基础成果。
  4.形成成果阶段。2020年,编制形成我县第三次土地调查各项成果,完成调查成果验收、发布等。
  四、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我县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调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土地调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日常协调工作。其中: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组织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方面的工作,会同自治县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等方面的工作;自治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自治县民政局负责提供最新的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普查成果资料;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提供涉及生态建设的成果资料;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开展城镇内部现状调查,提供城镇内部现状调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城市开发边界;自治县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水利局、农业局负责提供调查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并会同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协商湿地、草地、林地、滩涂等地类的调查认定,避免出现调查结果互不相认的情况,其中,自治县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还需提供所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等涉及生态建设的成果资料。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土地调查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同时,要抽调业务精、技术好、能力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建本级土地调查办公室,配合自治县土地调查办公室做好行政区内的土地调查工作。
  (二)明确任务分工。
  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要求,在国家统一组织领导,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收集高分辨率遥感资料和制作调查底图的基础上,自治区负责全区土地调查的组织领导、技术指导、培训和调查成果检查验收;我县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土地调查工作,并组织开展本级调查成果的质量检查工作。
  (三)制订方案。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由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县的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确保质量。
  实行严格的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即专业队伍自检、县级检查、市级复查、自治区组织预检和验收;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调查成果质量负责,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土地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数据,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主管领导追究行政责任。调查中所使用及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
  (五)强化宣传。
  自治县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订宣传工作方案,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以及微信、微博等媒体,全面深入宣传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调查经费保障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土地调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分担”的要求,自治县财政局要统筹安排,将第三次土地调查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大化瑶族自治县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http://www.lyg138.com/uploadfile/84ddfb34126fc3a4/e45e/dc0df3d48bf4c32a.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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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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