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本级第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6 11:26:13 来源:www.sb488.com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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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本级第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大化中县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文件精神及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工作部署要求,推动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公开办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切实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县本级第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服务事项范围界定
公共服务事项是指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申请,方可获得行政机关提供的,与群众办事创业和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具有基础性、经济性、安全性和社会性等服务特征的管理、服务事项(除已公布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裁决及机关内部管理事项)。此次公共服务事项梳理的是由政府主导,属于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直接面向企业、群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上述公共服务事项,已纳入自治县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和尚未纳入仍由各单位办理或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属于本次梳理公布的范围。
二、工作要求
(一)实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动态管理。自治县各有关单位新增、取消、下放和调整公共服务事项,应及时报自治县政管办审核、确认权责清单内事项的审核、确认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县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6〕72号)进行办理。
(二)严格实行集中办理。自治县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体制和机制上为“放管服”改革和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提供强有力保障。属于公共服务事项的均应按照国办发〔2015〕86号文件精神,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三)规范公共服务事项管理。自治县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实施公共服务事项的指导和规范,强化监管,确保按照中央和自治县要求,将新增、取消、下放和调整的公共服务事项落实到位。
(四)全面推进充分授权。自治县各有关单位要对本单位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权限进行明确界定,按照“权责统一、一窗进出、便民高效”的原则,采取相应措施,完善配套制度和办法,充分授权行政审批办公室(服务窗口)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提高现场办结率。对无法当场办结的事项,由行政审批办公室(服务窗口)转交、协调、督促本单位内设机构限时办结。
(五)不断优化办事流程。自治县各有关单位要逐一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工作规范(办事流程或指南),并向社会公布。要进一步压缩申报材料,取消一切非法定前置条件,进行流程再造,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严格规范行政行为,推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六)加快实行网上办理。自治县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推进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使用部门系统的单位要抓紧实现本部门业务系统与政务服务及电子监察系统的数据对接。
(七)加强行政行为监督。自治县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凡应在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业务,一律不得在原单位办理。进驻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得擅自撤出或在政务服务中心外“双轨运行”。驻大化相关中、区、市直单位应参照自治县的做法,编制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指导目录,将本地县公共服务事项及其收费统一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附件:自治县本级第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目录http://www.lyg138.com/uploadfile/84ddfb34126fc3a4/faea/6ad71131b8bef7fa.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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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2日
公开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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