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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基层医疗机构
“先诊疗 后付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6〕1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大化瑶族自治县基层医疗机构“先诊疗 后付费”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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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7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
基层医疗机构“先诊疗 后付费”工作方案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贫困地区基本医疗机构“先诊疗 后付费”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桂卫发〔2016〕16号)的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促进健康扶贫工程的顺利实施,现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先诊疗 后付费”的这一为民、惠民、利民、便民医疗服务模式工作,力争在2016年前实现医疗机构“先诊疗 后付费”制度的全面执行,切实解决我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医难、看病难、筹资难等问题,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实施范围
县级医院、民生宁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院、全县16个乡(镇)卫生院以及全县各村级卫生所。
(二)实施对象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我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其中有以下情形不享受“先诊疗 后付费”优惠政策:
(1)酗酒、打架、斗殴、吸毒、服毒、自残、自杀等导致的医疗费用;
(2)近(弱)视矫正术、保健疗法、营养疗法、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磁疗等费用(重性精神病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磁疗等费用除外);
(3)各种美容、健美、减肥、增胖、增效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包括眼睑下垂(13岁以下儿童除外)、多指(趾)等矫正等费用;
(4)义齿、眼镜、助听器(顺风耳项目儿童除外)和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推拿治疗等器械费用;
(5)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以及开展摘取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的手术等相关费用;
(6)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人流和引产(有医学需要和政策规定的除外),以及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7)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
三、实施“先诊疗 后付费”的内容及流程
符合“先诊疗 后付费”规定的患者,在就诊入院时只需签订《“先诊疗 后付费”住院费用结算协议书》(详见附件2),即可享受住院治疗;出院时,仅需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部分,即可办理出院手续。具体流程要求按“先诊疗 后付费”医疗服务模式流程图(详见附件1)执行。
(一)符合“先诊疗 后付费”的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无须交纳住院押金,但须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 后付费”住院费用结算协议书》(详见附件2),并将其医保证或新农合“一卡通”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医疗机构保管。同时,提交村委会开具、经乡(镇)政府盖章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
(二)患者出院时,只需承担扣除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或者新农合补偿之后的个人费用部分。如果患者出院时将个人承担医疗费用部分一次性结清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归还患者的有关证件,并办理出院手续;确因家庭困难,出院结算时不能一次性结清的,可到所在村委会开具困难证明,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然后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 后付费”住院费用延期(分期)还款协议书》(详见附件3),还款期限由医疗机构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然后再办理出院手续。
(三)对需长期住院且医疗费用较高的患者,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具体办法,并与患者签订还款协议书,逐步收回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确保医疗机构正常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推行“先诊疗 后付费”医疗服务模式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措施,也是改善医院服务质量、促进医患和谐的有力举措。各乡(镇)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妥善解决“先诊疗 后付费”工作中碰到的重大问题,扎实推进这项工作有序开展。
为确保“先诊疗 后付费”工作顺利开展,县人民政府成立“先诊疗 后付费”医疗服务模式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明确如下:
组 长:韦萧强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陆华静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
卢 阳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覃礼德 县卫生计生委主任
韦立诚 县扶贫办主任
谭全登 县民政局局长
王汉田 县发改局局长
韦明川 县人社局局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全县各卫生医疗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覃礼德兼任办公室主任,蓝庆学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统筹安排、培训指导、组织实施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先诊疗 后付费”工作。
(二)坚持以人为本,转变服务理念,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各乡(镇)各部门要转变服务理念,以开展推行“先诊疗 后付费”医疗服务模式为契机,深入推进信息化建设、医疗救助支付方式的改革等工作,督促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及时更新结算信息系统,做好与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基金政策对接,确保患者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即享受到即时结算的便民政策,提高参保群众的满意度。
(三)规范就诊流程,严格控制医药费用。
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医疗改革有关要求和“先诊疗 后付费”的工作流程,为患者提供住院诊疗服务,对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的患者,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要加强行业自律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落实“一日清”制度,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最大限度降低患者医疗费用。
(四)完善运行机制,降低逃费风险。
一是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和恶意逃费患者预警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科室负责制,责任到科室、到人员,有效防范恶意逃费、欠账、赖账等现象的发生;二是要严把住院关口,建立医院信息系统与新农合信息系统的对接机制,严格审查建档立卡患者新农合“一卡通”及个人身份证等有关证件,确保登记信息准确详实;三是要完善住院费用结算协议书和延期还款协议书,规范协议内容,明确双方责任;四是要引入诚信机制,对医疗费用未结清,且按合同到期限不还款,或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患者,将取消其享受“先诊疗 后付费”的优惠政策,并列入黑名单;五是对于把关不严,未严格审核患者身份、证件资料,造成不应享受优惠政策,甚至与病人串通恶意逃费等行为,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应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五)强化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
各乡(镇)各部门,特别是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形式,大力宣传推行“先诊疗 后付费”医疗服务模式的内容、目的和意义,及时宣传本单位好的做法、成功的经验和先进典型,树立卫生行业良好形象,为深入开展“先诊疗 后付费”工作奠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坚实的群众基础。
附件:1.“先诊疗 后付费”医疗服务模式流程图http://www.lyg138.com/uploadfile/2016/1107/20161107045228281.doc
2.“先诊疗 后付费”住院费用结算协议书http://www.lyg138.com/uploadfile/2016/1107/20161107045237423.doc
3.“先诊疗 后付费”住院治疗费用延期(分期)还款协议书http://www.lyg138.com/uploadfile/2016/1107/2016110704524566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