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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45号
大化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大化瑶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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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8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精神,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根据国家、自治区、市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县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严密防控饮用水环境风险,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目标任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利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县级(包括县级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保”的目标。
(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需要重新调整饮用水源地的应及时划定保护区,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整改。
(二)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重点检查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整改。
(三)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和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等问题,限期清理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无关的违法项目。
通过落实“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 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保持和改善,努力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三、进度安排
2018年5月14日前,全县完成县城区现用和规划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建立问题清单;2018年5月底前针对问题清单制订整治方案,并报上级环保、水利部门审核;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成立大化瑶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姚良才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梁国立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韦小金 县环保局局长
韩 敏 县水利局局
成 员:罗 诚 县财政局局长
韦建禄 县住建局局长
农 庭 县国土局局长
韦 军 县综合执法局局长
覃浩清 县卫计委主任
覃武星 县农业局局长
唐 平 县交通局局长
薛 松 大化海事处处长
蓝碧江 县市政局局长
韦克海 县糖业局局长
梁世文 大化镇镇长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调度各单位各部门整治工作进展,编制工作简报和信息公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韦小金兼任。
(二)职责分工
县人民政府:对建立的饮用水水源地应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对拟调整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应及时制定调整方案。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调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方案, 按程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批;对列入问题清单的环境违法问题,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则,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依据整改方案,组织清理整治,每月10日前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清理整治进展情况。建立问题清单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并向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环境保护局: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执法工作;对接自治区、市环境保护部门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印发。
县水利局:完成本部门负责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工作;对接区、市水利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推动清理整治工作有序进行。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经费的筹措和划拨。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专项行动整治方案,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完成本部门负责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提供本部门专项行动整治工作佐证材料。每月6日前向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将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情况汇总上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5814555,电子邮箱:5814555@163.com。联系人:覃佑娥,联系电话:13768280710。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职责部门是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提高思想认识,成立本部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有序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二)明确整治标准。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l8),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予以设立或纠正;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予以清理整治。
(三)强化信息公开。县人民政府将在门户网站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每月月底前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健全长效机制。要以开展专项行动为契机,建立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附件:1.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情况统计表
2.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大政办发〔2018〕45号附件http://www.lyg138.com/uploadfile/84ddfb34126fc3a4/751d/ba11ef98421874a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