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池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河安委办[2018]26号),为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安委会决定开展全县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抓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改装、使用等环节,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推动建设一批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明显减少,不发生较大以上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
二、组织领导机制
成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县安委办、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工商质监局、县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为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摸清掌握全县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组织开展检查,研究协调综合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工作资料整理、数据收集、材料上报等工作。
三、治理范围及重点
本次综合治理所涉及的电动自行车,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不含电动汽车。
(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不按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二)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三)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四)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保障措施。
四、治理时间及相关要求
(一)2018年6月开始至2018年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6月10日前);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6月至11月底);总结推广阶段(2018年年底前)。
(二)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坚持齐抓共管,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遇职能交叉、多头管理问题,要及时 沟通协调,落实好具体责任,防止推诿扯皮。
各牵头部门6至12月,每月23日前向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当月工作小结及统计表(附后),12月23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时向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
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5826188(县公安消防大队)。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罗彩竹,电话:0778-2111807,传真:0778-2111813,邮箱:
hczdfhc@163.com。
五、治理措施和职责分工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管理。
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牵头,工信、公安、商务等有关部门配合:
1.严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严把市场入口关,对本地电动自行车生产单位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工作台账。
2.加强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质量目录办理登记注册和查验工作,对实车技术参数与目录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不予登记使用。
3.指导电动自行车生产单位,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化减非标产能,加强生产管理,推动生产技术进步,引导产品升级。
4.重点检查电动自行车生产单位的生产条件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关键部件3C认证和认证标志使用情况,对检查发现不按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配电器、变速器等配件,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和维修改装管理。
由工商质监部门牵头,公安、商务等部门配合:
1.加强流通销售领域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管,组织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维修经营者及仓库等场所进行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并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监管。
2.重点检查销售单位相关证明是否齐全,对检查发现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私自改装原厂配件、更换电瓶、拆除减速器等关键组件,违法销售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二手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将回收、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再次投入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三)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规划管理。
由住建部门牵头,发改、公安等部门配合:
1.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2.鼓励新建住宅小区,按照广西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同步设置集中停放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和可视监测系统;
3.对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建成车库(棚)、充电设施的老旧住宅小区,有条件的统一划定一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满足居民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需求。
(四)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
由公安部门牵头,住建、安监、综治等部门配合:
1.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方面的综合治理,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督促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2.指导无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明确安全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3.依法办理电动自行车使用登记注册;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行为,严防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由公安部门牵头,新闻广电等部门配合,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交、楼宇视频等宣传载体,大力宣传违规生产、销售、改装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火灾事故。
组织安监站、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等力量,深入社区、单位、沿街铺面、出租房等场所宣讲电动自行车火灾危险性,普及扑救火灾逃生自救、疏散技能等安全常识;组织群众广泛张贴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火场逃生宣传图,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张贴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标识;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等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