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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大化县安全生产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6-11 11:13:43  来源:  浏览次数:
大化瑶族自治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大安监管〔2018〕7 号
 
大化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局各股室(执法大队、应急中心):
        为全面推进大化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监管创新,提升监管效能,根据《www.sb488.com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52号)文件要求,制定了《大化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据《清单》开展检查工作。对涉及国家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和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其他检查事项除有必要实施全覆盖的之外,应全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方式实施。
      二、做好《清单》动态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修订情况,对随机抽查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如需对本《清单》进行调整的,须在清单更新(制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对其逐级汇报进行审核调整并公布,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与更新工作。
 
     附件:大化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大化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 11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大化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611日印发 
                                            (网络传输)



 

大化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项目:83个
一、安全生产随机抽查综合事项
序号 抽查主体 抽查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备注
1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主要负责人
履职情况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3.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情况。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
6.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2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广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  
3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培训保障情况 1.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情况。
2.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3.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4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情况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
3.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5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3.是否存在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6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1.上岗前是否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培训时间是否达到规定的学时要求。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7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许可审批部门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1.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通过审查。
3.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是否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前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8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9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设备的
情况
1.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对安全设备是否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是否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10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部门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1.是否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是否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七条。  
11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是否建立事故隐患通报、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3.是否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4.是否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5.是否按规定上报重大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6.一般隐患是否立即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制定治理方案。
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8.是否存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12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是否存在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情况。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是否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3.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是否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4.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是否存在锁闭、封堵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13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是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14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15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1.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情况。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是否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16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组织人员设置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质配备情况 1.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分管负责人是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2.预案编制前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3.预案发布前是否进行论证或评审。
4.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应急预案是否及时修订。
6.应急预案中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是否与本企业应急能力相适应,应急保障措施是否满足本企业应急工作要求,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
7.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是否相互衔接。
8.应急预案是否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发放至本企业相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9.是否制定了应急演练计划。
10.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年演练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
11.是否对应急演练进行书面评估总结和对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
12.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者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13.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14.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器材、物资台账,台帐是否与实物相符。
15.重点岗位各种应急救援器材是否有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记录。
16.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材。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17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许可审批部门 安全评价机构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过程控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 1.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2.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或者超资质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情况。
3.是否存在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项目的情况。
4.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并得到有效执行。
5.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是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得到有效执行。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  
18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许可审批部门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1.是否制定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和安全培训管理档案,是否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2.是否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安全培训投入经费、以及安全培训经费使用情况。
3.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情况;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是否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4.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是否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是否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是否少于20学时;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是否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育;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是否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5.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是否做到档案管理一人一档。                            6.现场抽考从业人员是否具备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六条。  
19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许可审批部门 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 1.是否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情况。    
2.是否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3.是否有统一的培训大纲、是否制定有相应的培训计划和教学安排、是否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    
4.是否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管理是否规范。
5.是否采取不正当竞争,故意贬低、诋毁其它安全培训机构。    
6.是否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7.是否使用国家安监总局、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评选推荐的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8.安全培训工作收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是否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  
 
 
 
二、职业卫生随机抽查综合事项
序号 抽查主体 抽查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备注
1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2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职业病危害告知 1.在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等警示标识设置情况。
2.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情况。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告知情况。
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有毒作业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及变更申报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申报办法》第二条,《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4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1.主要负责人与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2.劳动者培训情况。
3.特殊岗位培训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有毒作业条例》第十九条,《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5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职业病危害防护 1.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否有效。
2.防护设施维修记录。
3.个人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4.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业时是否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有毒作业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6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和评价 1.用人单位日常监测情况。
2.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及评价结果公布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有毒作业条例》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7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情况。
2.建设项目是否做了“三同时”情况。     3.建设项目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毒作业条例》第十三条,《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8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职业健康监护 1.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情况。
3.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有毒作业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  
9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 1.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2.应急救援设施及维护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10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三、煤矿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
序号 抽查主体 抽查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备注
1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合法性情况 检查煤矿是否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并在有效期内。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2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煤矿是否存在重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 1.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情况。
2.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的情况。
3.是否存在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
4.是否存在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情况。
5.是否存在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
6.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的情况。
7.是否存在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
8.是否存在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
9.是否存在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情况。
11.是否存在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情况。
12.是否存在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情况。
13.是否存在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
14.是否存在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况。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3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1.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是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是否存在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就安排上岗的从业人员。
4.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4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是否有擅自从事生产的行为 1.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是否制定有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
2.整改结束后恢复生产的煤矿是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煤监机构同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5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煤矿企业及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6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投入情况 1.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2.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3.是否按国家规定投入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7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淘汰危及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情况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8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图纸真实性
情况
井工煤矿是否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2.井上、下对照图。
3.巷道布置图。
4.采掘工程平面图。
5.通风系统图。
6.井下运输系统图。
7.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8.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9.井下通信系统图。
10.井上、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11.井下避灾路线图。
露天煤矿是否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1.地形地质图。
2.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
3.综合水文地质图。
4.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
5.供配电系统图。
6.通信系统图。
7.防排水系统图。
8.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9.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9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演练和应急装备、物资配备情况 见综合事项第16项内容。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10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井工煤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 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奖惩。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  
11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井工煤矿建设情况 1.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经过审查批准。
3.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是否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4.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后开工建设。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6.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是否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使用)。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三编第一章。  
12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井工煤矿开采情况 1.开拓部署是否符合规定。
2.采区设计是否符合规定。
3.采掘规程措施是否符合规定。
4.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5.采掘工艺是否符合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三编第二章。  
13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井工煤矿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情况 1.矿井通风系统和防尘系统是否完善。
2.矿井通风设备、设施是否完好。
3.矿井空气质量、风速、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浓度和粉尘浓度是否符合规定。
4.瓦斯检查和防治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5.粉尘检测和煤尘爆炸防治措施是否等到落实。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三编第三章。  
14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井工煤矿防灭火情况 1.矿井防灭火系统是否完善。
2.矿井防灭火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三编第六章。  
15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井工煤矿防治水情况 1.矿井防治水机构是否建立健全。
2.矿井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
3.是否建立健全了矿井防治水制度并得到有效落实。
4.矿井防排水设施、设备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5.是否开展了重大水害隐患排查治理。
6.是否按要求建立了防治水基础台帐资料。
7.是否建立和落实了灾害性天气预测预警机制。
《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三编第七章。  
16 民爆物品许可审批部门;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井工煤矿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情况 1.爆炸物品库设置和物品存贮是否符合要求。
2.爆破器材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3.井下爆炸物品的运输是否符合要求。
4.工作面爆破器材管理和爆破作业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三编第八章。  
17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井工煤矿运输、提升和空压机情况 1.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是否符合要求。
2.钢丝绳和连接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3.提升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4.空气压缩机安装和保护是否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三编第九章。  
18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井工煤矿电气设备情况 1.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是否符合要求。
2.电气设备和保护是否符合要求。
3.井下机电设备硐室是否符合要求。
4.输电线路及电缆是否符合要求。
5.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是否符合要求。
6.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是否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三编第十章。  
19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井工煤矿安全监控、人员位置和通信系统情况 1.是否按要求装备矿井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和有线调度通信系统。
2.矿井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和有线调度通信系统的安装和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三编第十一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20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及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配备情况 1.是否为入井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帽和工作服以及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
2.是否按规定为有关人员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控仪器安装和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21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井工煤矿紧急避险系统情况 1.井下是否按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灾害事故避灾路线和应急广播系统。
2.是否按要求设置避难硐室。
3.是否按要求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六编第二章。  
22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小型露天煤矿危险场所管理情况 1.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区、滑坡区等地点,是否充填或者设置栅栏,并设置警示标志。
2.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的变压器是否设围栏,配电柜、箱、盘应当加锁,并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
3.油库、加油站和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是否设置防爆、防火和危险警示标志。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一十四条。  
23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小型露天煤矿边坡管理情况 1.是否制定有边坡管理制度。
2.是否定期对排土场边坡进行巡视和稳定性分析。
3.内排土场最下部台阶的坡底与采掘台阶坡底之间是否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4.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水流入排土场。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四编第六章。  
24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小型露天煤矿采装管理情况 1.工作平盘宽度是否符合要求。
2.拉斗铲行走和作业是否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四编第三章。  
25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小型露天煤矿运输管理情况 1.运输车辆是否完好。
2.矿场道路及安全设施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四编第四章。  
1.当出现滑坡征兆或者其他危险时,是否停止排土作业,采取安全措施。
2.排土场卸载区、排土工作面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四编第五章。  
26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小型露天煤矿防治水情况 1.是否制定有防排水计划和措施。
2.地表和采场防排水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四编第七章。  
27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小型露天煤矿电气设备管理、维护和检修情况 1.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工作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停送电是否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四编第八章、第九章。  
 
 
 
 
 
 
四、非煤矿山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
序号 抽查主体 抽查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备注
1   非煤矿山(通用)      
1.1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大、中型地下矿山、露天矿山以及三等以上尾矿库一年检查一般不少于1次;小型地下矿山、露天矿山以及四、五等尾矿库每年检查一般不少于2次。
1.2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基建改扩建矿山设计审查和预评价报告编制情况 1.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经有资质的单位与主体工程进行同时设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是否有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4.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并经验收合格。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5.《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对于不需要进行上部剥离作业的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经安监部门检查同意。
1.3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许可审批部门 证照齐全情况 1.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3.安全生产许可证内容是否与现实相符。
4.采矿许可证到期或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是否及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1.4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1.是否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是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新招作业人员是否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1.5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是否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制度。
3.主要负责从和安全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是否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1.6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资金 投入情况 1.安全投入是够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2.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3.是否按国家规定投入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项。
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1.7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淘汰危及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情况  
是否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1.8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图纸真实性情况 1.必要的图纸是否齐全,真实。
2.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图纸。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4章。  
1.9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演练和应急装备、物资配备情况 1.是否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3.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2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地下矿山      
2.1   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 1.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2.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是否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3.矿山企业是否每月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  
2.2   安全出口情况 1.每个矿井是否至有2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小于30m。
2.每个生产水平(中段)是否均至少2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3.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是否装备完好的梯子间,且竖井梯子间的设置符合规程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6章。 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
2.3   主通风机运行监控情况 1.是否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并根据生产变化,及时调整矿井通风系统,更新通风系统图。
2.主风扇规格、型号、设置、功能、配套设施以及备用配套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填写运转记录。
3.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的设置是否合理。
4.风筒吊挂是够平直、牢固,接头严密,并经常维护。
5.是否配备空气质量监测仪,并由每班专人对井下空气质量时行监测。
6.井下炸药库及储存动力油的硐室是否有独立的回风道。
7.是否设立通风安全管理部门,按要求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AQ2013.1-2008)第6章。  
2.4   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配备情况 1.所有入井人员是否随身携带自救器,并熟练使用,且自救器参数和配备数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是否配置足够的便携式气体检测仪,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是否至少能测量CO、O2、NO2这三种气体的浓度,并具有报警参数设置和声光报警功能。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第4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第5章。  
2.5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 1.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不少于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是否建立完善人员定位系统。
2.人员定位系统是否经过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3.人员定位系统是否具有规范要求的检测、管理功能,主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第4章。 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少于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可不建立人员定位系统,但应建立完善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制度。
2.6   顶板监测管控和采空区普查、治理、监测情况 1.是否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是否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2.在不稳定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是否按规定进行有效支护,对所有支护的井巷是否进行定期检查。
3.采用全面采矿法、房柱采矿法采矿的矿山是否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
4.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是否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章。 较小、较薄和孤立的采空区,是否需要及时处理,由主管矿长决定。
2.7   探放水制度落实、水害隐患治理情况 1.水害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企业,是否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
2.矿山企业是否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积水区、岩溶带、地质构造等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3.水仓设置、容积,井下主要排水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每年雨季前,是否由主管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
5.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是否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6.工业场地是否高于当地最高洪水位,地面塌陷裂缝区周围是否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
7.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站的电源电缆是否敷设两条独立线路。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章。  
2.8   提升设备定期检测检验情况 1.提升系统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
2.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按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
3.过卷保护装置和信号装置是否安装到位,升降人员的单绳提升罐笼是否有安全可靠的防坠器。
4.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安装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建有躲避硐室,并有明显的标志。
5.提升司机是否持特种作业证上岗。
6.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是否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设置阻车器,在进出口设栅栏门。
7.是否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制度,至少每天由专职人员对提升系统检查1次,至少每月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检查1次。
1.《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章。
 
3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露天矿山      
3.1   爆破安全距离 1.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是否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是否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办公室、职工宿舍等是否设在爆破器材库和采石场的爆破危险范围外。
3.深孔台阶爆破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但不得小于200米。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
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第6、第13章。
 
3.2   按设计参数分层分台阶开采情况 1.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的,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2.凿岩平台和装运平台宽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但凿岩平台宽度最小不低于4米,装运平台宽度至少满足调车作业需求。
3.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是否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
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
 
3.3   中深孔爆破作业落实情况 是否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  
3.4   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情况 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是否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  
3.5   按设计控制边坡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 1.采场最终边坡角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但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应小于60°。
2.工作台阶高度、坡面角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但台阶高度不超过20米,坡面角不超过80°。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  
3.6   按设计控制排土场堆置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 1.是否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设计,设计中是否明确排土工艺、顺序,阶段高度、总边坡角等参数。
2.牌土场进行排弃作业时是否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危险范围。
3.是否对排土场的排土参数、排水构筑物进行安全检查。
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
2.《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第4章。
 
4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尾矿库      
4.1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资质情况 1.尾矿库的勘察单位是否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设计单位是否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是否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
2.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是否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
3.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是否具有乙级或者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是否具有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  
4.2   安全现状评价、全面勘察及稳定性专项评价完成情况 1.尾矿库是否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
2.安全现状评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3.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是否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4.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是否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
2.《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 2013)第4章。
 
4.3   尾矿库试运行情况 1.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是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且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
2.试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是否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  
4.4   按照设计放矿、筑坝情况 1.上游式筑坝法,是否在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
2.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是否采取措施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
3.每期子坝堆筑完毕,是否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 2005)第6章。  
4.5   排洪、排渗设施情况 1.根据设计或尾矿库安全生产年度计划,滩顶安全超高、干滩长度、调洪库容等参数是否满足规程中防洪标准要求。
2.在排水构筑物上或尾矿库内适当地点,是否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3.汛期前后是否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4.含有有毒有害、重金属物质的尾矿库是否有库底防渗工程设施。碾压土石坝、堆积坝是否有排渗设施。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 2005)第7章。  
4.6   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 1.是否做好日常巡检和定期观测,并进行及时、全面的记录,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处理并向企业主管领导报告。
2.尾矿库设计中有监测设施的,是否对尾矿坝的位移监测每年不少于4次,位移异常变化时增加监测次数;尾矿坝的水位监测包括库水位监测和浸润线监测;水位监测每月不少于1次,暴雨期间和水位异常波动时增加监测次数。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
2.《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2010)第4章。
 
4.7   危、险库停产整改、病库限期整改情况 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是否按规程和规定分别采取措施。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
2.《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 2005)第8章。
 
4.8   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
2.应急预案是否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  
5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5.1   钻井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执行情况 1.是否提供区域地质资料、本井地层压力、漏失压力等预测及岩性剖面资料。
2.是否提供邻井的油、气、水显示和复杂情况资料,并特别注明含硫化氢、二氧化碳地层深度和预计含量,已钻井的电测解释成果、地层测试及试油、气资料。
3.井身结构设计、钻井液设计、井控装置、固井设计、注水泥浆等工程设计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AQ2012- 2007)第5章。 探井应提供相应的预测资料(含硫化氢和二氧化碳预测资料)。
5.2   井控装置的安装、试压、使用和管理情况  
井控装置的安装、试压、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AQ2012- 2007)第5章。  
5.3   硫化氢防护情况 1.所有生产作业人员包括现场监督人员是否接受规程规定的有关硫化氢防护的培训。
2.是否安装硫化氢监测系统,进行硫化氢监测。
3.在硫化氢环境中生产作业时是否配备防护装备。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AQ2012- 2007)第4章。  
5.4   动火、吊装、有限空间作业等作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 动火、吊装、有限空间作业等作业是否按许可制度执行,实施分级控制,明确安全作业许可的申请、批准、实施、变更及保存程序。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AQ2012- 2007)第4章。  
5.5   放射源的领取、运输、使用和防护情况 放射源的领取、运输、使用和防护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AQ2012- 2007)第5章。  
5.6   储油罐安全管理情况 1.油罐区竣工是否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交工投产,且储油罐安全附件应经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储油罐液位检测是否自动监测液位系统,放水时是否专人监护。
3.浮顶罐竣工投产前和检修投用前,是否浮船进行不少于两次的起降试验,合格后才使用。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AQ2012- 2007)第5章。  
 
 
 
五、危险化学品及相关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
序号 抽查主体 抽查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备注
1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1.1   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 1.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是否齐全或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
3.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5.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6.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1.2   工艺管理情况 1.在役化工装置是否经正规设计;未经正规设计的是否进行安全设计诊断,设计诊断查出问题是否完成整改。
2.是否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3.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情况。
4.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是否直排大气。
5.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6.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是否有落底的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1.3   设备设施管理情况 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油气储罐是否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
(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
(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
3.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4.安全联锁是否正常投用。
5.安全联锁是否正常投用,是否未经审批摘除,经审批后临时摘除是否超过一个月未恢复。
6.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是否及时处置。
7.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是否正常投用。
8.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是否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1.4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 1.是否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是否提供与产品相符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3.是否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化学品相符的安全标签。
4.危险化学品是否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仓储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现象。
5.剧毒化学品是否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2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管道企业      
2.1   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1.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是否齐全或是否在有效期内。
2.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是否按规定报经安监部门审查合格。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按规定审查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2.2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按规定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抽查比例≥10%。
3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3.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1.选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情况。
2.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情况。
3.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情况。
4.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情况。
5.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情况。
6.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救援组织建立和人员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情况。
8.企业的药物和成品总仓库、药物和半成品中转库、机械混药和装药工房、晾晒场、烘干房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和异常情况报警装置情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9.企业的生产厂房数量和储存仓库面积与其生产品种及规模相适应情况。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  
3.2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管理情况 1.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情况,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
2.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情况,对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情况。
3.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情况。
4.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情况。
5.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情况。
6.是否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  
4 各级安全监管部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4.1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批发企业安全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1.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情况。
2.配备保管员、仓库守护员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情况。
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应急救援组织建立和人员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情况。
5.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
6.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监控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情况。
7.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情况。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4.2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点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情况。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情况。3.经营场所配备消防器材情况,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4.零售场所的面积是否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有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是否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4.3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管理情况 1.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是否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是否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是否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情况。
2.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是否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情况。
3.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是否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是否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情况。
4.是否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情况。
5.是否有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情况。
6.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是否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5 许可(备案)部门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5.1   许可(备案)条件保持情况 1.是否依法办理许可或者备案。
2.是否存在使用他人或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5.2   报告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1.是否存在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
2.是否如实、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六、冶金等工贸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
序号 抽查主体 抽查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备注
1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3.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6.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六)项。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项。  
2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其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2.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2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4.建设项目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5.建设项目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3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资金投入情况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2.按国家规定投入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  
4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管理机构情况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广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5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人员资质和教育培训情况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2.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5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人员资质和教育培训情况 3.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5.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6.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7.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6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应急管理情况 1.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是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2.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器材台账。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3.是否编制应急预案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八条。  
6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应急管理情况 是否制定了应急演练计划,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年演练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7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八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2.是否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3.是否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是否按规定上报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4.一般隐患是否立即整改,是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是否存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行为。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8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管理情况 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建材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轻工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纺织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8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管理情况 2.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3.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4.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5.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7.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8.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8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管理情况 9.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10.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1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12.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13.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14.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9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监督检查情况 1.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3.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4.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5.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6.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8.拒绝、阻挠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  
10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建材类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 1.水泥企业的筒型库清库清堵安全管理情况。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安全规程》(AQ 2047-2012)5。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2.玻璃生产企业的玻璃熔炉的防泄漏措施情况。 《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GB 15081-1994)5.4.7。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3.建材企业使用的柴油罐等燃料罐采取防雷、防静电的措施情况。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14.2.1。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4.建材企业使用的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系统的防火、防爆情况。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5.1。  
11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轻工类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 1.涉及烘制、油炸等高温设施的方便食品制造企业的烘制、油炸等高温设备安全保护措施的配备情况。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2.涉及木糖醇生产加氢环节的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企业的木糖醇生产加氢环节氢气罐防雷、防静电的措施。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 2008)6.4.6、6.4.8。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3.植物油加工企业的浸出车间的安全防护措施。 《浸出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SJB 04-91)3.0.8、3.0.10。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4.白酒生产企业的白酒储存、勾兑场所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不应高于地面0.6米。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 50694-2011)9.3.5。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5.白酒生产企业的白酒储罐防雷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 50694-2011)9.2.3,《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 17681-1999)7.4.1、7.4.2。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6.造纸企业的液氯使用安全规程的落实情况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5.3.2。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7.日用玻璃、陶瓷、搪瓷制造企业的燃气窑炉安全防护设备的设置情况。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 005)4.10。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8.电池制造企业电池化成区域电气设备应防爆。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 2008)4.4.3。  
12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纺织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
1.纺织企业的热定型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11.2.2.4。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2.纺织企业的燃气贮罐、管道和汽化室的安全防护措施。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 11.2.10.2。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3.纺织企业的危险品贮存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13.3.6。  
13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烟草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 1.熏蒸杀虫作业前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储烟虫害治理磷化氢与二氧化碳混合熏蒸安全规程》(YC 301-2009)4.1.1.2、4.1.2.1。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的生产线和场所安全防护设备的设置情况。 《卷烟厂设计规范》(YC/T 9-2015)6.3.10、6.3.11。  
14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粮食仓储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 粮食出入仓作业、内部清理作业安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 1206-2005)4.2.8、4.2.17、5.2.1.3、5.2.1.4。  
15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粉尘涉爆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置情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4.1、3.6.1,《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5.1。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2.除尘系统的安全技术状况。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6.5、6.6.1、7.3、7.4、7.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 6.9.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9.3.8。  
15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粉尘涉爆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 3.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5.2.1、5.2.2、5.2.3。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4.粉尘清扫情况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8.3.1、8.3.2。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5.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前去除异物装置设置情况。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6.4.2。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6.木材加工企业砂光机风管火花探测报警装置设置情况。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6.2.1.2。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7.铝镁等金属制品加工和木材加工企业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6.6.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 防爆导则》(GB/T17919-2008)4.6.3、4.6.4。  
16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涉及液氨制冷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 1.液氨制冷企业包装间、切割室、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空调系统的制冷方式。 《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10)6.2.7。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2.液氨制冷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氨单元的登记建档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17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 1.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2.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3.有限空间作业程序的规范和落实情况。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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