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1 | 县公安局 |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抽查 | 1.爆破作业现场中的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与公安机关许可信息是否一致,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是否由专人管理看护。2.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人防、技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3.爆破作业单位是否使用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4.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查验、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和报送情况。5.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登记标识与台帐结存信息是否一致。6.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登记标识是否清晰、质量是否可靠、信息是否准确。7.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运输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8.爆破作业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爆破作业活动。9.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等情形。10.爆破作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情况。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 |
2 | 县公安局 | 对网络信息安全的抽查 | 信息系统安全防护设备是否完备,是否落实信息系统安全人防、技防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三章“安全监督”第十七条 | |
3 | 县公安局消防大队 |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抽查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检测服务项目是否规范。 | 公安部136号令《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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