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实施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审批对象:
广西区内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并设立分支机构的种子经营者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发布,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6号修订)第三十条规定: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发布,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6号修订)第三十条规定, 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须具备以下条件: 种子经营者办理有在备案机关管辖有效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应交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4份); 2、种子经营者办理的在备案机关管辖有效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办理窗口:
投诉电话:
0778-5812129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