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规定,由县、市农业局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
审批对象:
广西区内生产、分装、运输、销售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审批依据: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8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
审批条件: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二、三、六、七、八、九、十条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经营许可证; (二)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三)具有标识内容和标注方法说明; (四)具有标识设计式样;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交材料: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二、三、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 2、标签式样; 3、标识说明(如标识大小、尺寸比例,颜色,在产品包装上的所在部位,牢固度,附着力等); 4、运输过程中标识使用说明; 5、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如品种审定证书、农药登记证、肥料登记证、新兽药证书及其生产许可证书和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 7、其他标识审查认可所需材料(产品规格一览表、产品加工销售流程、内部管理制度等)。
办理窗口:
投诉电话:
0778-5812129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