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对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
审批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可以获得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六条:农村居民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由本人或者村民小组、其他村民代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取得《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从批准当月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照《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规定,及时办理农村五保供养有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村(居)民委员会经民主评议,认为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审批条件: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应交材料:
(一)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 (二)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