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取集体研究的方式确定审批意见(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
审批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客运车辆税费征收减免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9号)“五、农村客运车辆管理规定(一)农村客运车辆是指行驶在四级(含四级)以下公路的里程占营运里程20%以上的营运客车或客运微型车。(二)为保证农村客运车辆正常运行,公平公正地认定农村客运车辆应当享受的税费减免政策,对于农村客运车辆的认定,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要求税费减免的农村客运车辆进行审批,其他有关部门据此减免税费。如发现使用虚假凭证骗取减免税费的车辆,除扣回应收税费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客运车辆税费征收减免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9号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应交材料:
(一)《农村客运车辆税费减免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四)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五)原在营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新增农村客运线路可免此项); (六)当地公路局出具营运线路公路的等级证明材料。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