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班线许可(含变更许可事项)
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项、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省际、市际客运班线许可(含变更许可事项)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批,县际客运班线许可(含变更许可事项)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县内客运班线许可(含变更许可事项)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
审批对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获许可经营范围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班车客运的道路客运经营业户;申请从事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经营同时申请省际、市际、县际、县内班车客运的企业法人。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应交材料: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四、十五、十六条、二十九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开业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业务代表)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合格)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7、《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附线路地图); 8、可行性报告; 9、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 10、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二)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附线路地图); 2、可行性报告;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6、与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如已通过三级及客运企业等级评定的只需提供等级评定证书复印件); 7、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8、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合格)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9、经办人(业务代表)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10、经营期限届满申请延续经营客运班线的还应当提供《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客运线路标志牌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附卡)或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复印件。 (三)客运班线变更经营主体(经营权所属单位)、起讫地和日发班次的,按照重新许可的程序办理,并提供上述第二点“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中的1-10项材料,其中变更经营主体(经营权所属单位)还需提供原经营权属单位与新申请的经营权属单位共同签章的申请报告。 (四)变更除经营主体(经营权所属单位)、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以外的其它客运班线许可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 1、《变更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2、车辆《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复印件; 3、《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客运线路标志牌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附卡)或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复印件; 4、经办人(业务代表)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被委托人的单位、姓名及委托办理事项; 5、其他材料:变更内部经营单位的还需提交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起讫站点、停靠站点的还需提交进站方案和进站意向书(或进站协议) ;变更途经路线的还需提交该客运班线的线路走向和站点,即用彩笔标注的线路地图(线路地图和里程以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人民交通出版社编著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为准);变更班车类别还需提交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变更车辆等级类型的还需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和换车承诺书。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