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广告审查
行政许可
A3300000
否
依据《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0号发布,1998年12月22日修订)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对农药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下放管理层级,由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实施)
在广西境内发布农药广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承诺件
20工作日
6工作日
3工作日
自治区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4号)第34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它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无数量限制
《农药管理条例》第34条及《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农药广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或法人单位委托的个人; 2、申请广告的农药已取得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并在登记有效期内; 3、农药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科学,符合《农药广告审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8号)。
根据《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农药广告审查表》(5份); 2、拟发布的农药广告文稿(5份); 3、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4、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5、《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产品执行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各1份,原件备查); 6、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1份); 7、对于影视类广告和音响类广告,申请人可以先申请初审,并提供1-6项材料(各一份),根据初审结果制作影视类广告或音响类广告作品,再申请终审。申请终审时除提供上述1-6项材料外,影视类广告还需提供含有该广告内容的光盘或录像带,音响类广告还需提供含有该广告内容的录音带。影视类广告和音响类广告也可直接申请终审。
否
不收费
大化县政务中心
二楼综合窗口
0778-5812129
0778-5827976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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