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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6 11:04:00  来源:由“广西信息公开统一平台”迁移(原文公开时间:2017年1月13日)  浏览次数:
大化瑶族自治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开展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
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大卫发〔20171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近期央视曝光的上海、湖南几家大型医院药品“回扣”事件,引发社会广泛持续的关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卫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纠正卫生计生行业不正之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决定在全县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整治。现将《大化瑶族自治县卫生计生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委。
  大化县卫生计生纪检监察室联系人:陆  毅、韦丽荣。
  联系电话:0778-5805928。
 
  附件:大化县卫计委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大化瑶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月11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
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卫发〔2016〕7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卫发〔2016〕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风和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特制定全县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严格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切实纠正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红包”等违纪违规行为,破除“潜规则”,凝聚正能量,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供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患者满意度调查、信访举报、明察暗访、部门协作等途径发现收受“回扣”、“红包”线索,组织重点整治,遏制收受“回扣”、“红包”等违纪违规行为,切实纠正医疗机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创建医疗卫生机构无“回扣”、无“红包”,促进医患关系和谐,为健康大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三、专项整治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专项整治范围。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对象为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对照《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有关规定,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进行整治:
  1.医疗卫生机构领导及职能部门、业务科室等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下简称“销售人”)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医疗卫生人员(含医生、护士、医技人员、行政人员等,下同)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销售人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3.医疗卫生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包括在介绍入院、检查、治疗、手术等环节)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以各种名义赠送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即“红包”。
  查处制定医疗卫生单位内部医药购销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软、松、散等不具操作的应付式制度和有制定度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现象。
  四、专项整治工作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月15日前)。县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1月12日前制定《大化瑶族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召开开展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视频动员会,各医疗卫生机构须在1月15日前召开动员会并制定好工作方案,各医疗卫生机构的方案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围绕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落实任务,强化制度制定和落实,进一步增强廉洁从医意识,形成拒收“回扣”、“红包”的良好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2月底前)。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对照廉洁自律以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认真排查“回扣”、“红包”等不正之风问题。各医疗卫生机构领导干部、科室负责人、党员、业务骨干要自觉提高认识,带头进行自查自纠。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行归纳梳理,深刻剖析原因,找准问题症结,总结经验教训,明确整改重点和整改时间,制定整改计划和整改措施。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药品、设备、耗材等供应商(经销商)进行一次梳理,对各供应商(经销商)进行集体谈话和约谈,讲明送“回扣”的危害及后果,签订廉洁供药、不准提供“回扣”承诺书。对在本单位行贿和送“回扣”的供应商(经销商)建立黑名单,取消其供货资格。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注重对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谨性、可操作性以及制度的执行是否到位和对制度缺位情况要及时完善,对不执行制度或执行不严要及时约谈当事人或当事科室,造成违规违纪行为发生,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依法倒查管理层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医疗卫生机构在自查自纠中发现案件线索的,要及时汇报县卫生计生委纪检监察室,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隐瞒不报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各医疗卫生机构务必于2017年3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县卫生计生委。
  (三)整改阶段(2017年3月-4月)。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后,总结分析在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找出问题的症结,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进行整治,督促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科室、个人进行彻底整改。各单位于2017年4月20日前,将本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到县卫生计生委纪检监察室。县卫生计生委于4月30日前报市卫计委。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医务人员“红线”意识。一是要加强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学习《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和《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通过采取发送廉洁行医短信、开设宣传栏、通报典型案例、廉洁谈话和约谈等方式,加强对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红包”方面的警示教育,坚决摒弃侥幸、法不责众的心理,深刻认识违纪违规行为的严重后果,自觉抵制收受“回扣”、“红包”不正之风。二是要进行定期廉洁谈话和约谈提醒。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坚持抓早抓小、有效预防,建立并完善抵制“回扣”、“红包”的约谈提醒制度,对存在可能收受“回扣”、“红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科室和人员,采取个别约谈、集体约谈的方式,及时提醒、及时纠正,做到常约谈、勤监督,切实防止收受“回扣”、“红包”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监督检查,形成高压态势。县卫生计生纪检监察室、医政中医股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监督执纪力度,持续保持纠正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医疗卫生机构内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坚决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回扣”、“红包”等不正之风问题,进一步改进卫生计生行业作风,提高卫生计生服务水平。
  (三)加强案件查办力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县卫生计生委纪检监察室、医政中医股要认真履职,加强执纪检查、管理追责力度,要加大收受“回扣”、“红包”等不正之风案件查办督办力度,对群众反映问题和上级部门转办的每一个案件,按规定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查实、件件反馈,对查证属实的情况要落实处罚措施,不得推诿拖延、姑息包庇,坚决杜绝“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的现象。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做到责任到领导、责任到科室、责任到个人,层层抓好落实。各医疗卫生机构对涉及收受“回扣”、“红包”的医务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进行问责。
  (四)加强防范,抓好医药采购源头治理。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药品、耗材的集中采购管理,完善采购目录遴选、评审和议价等管理规章制度,列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药品和耗材必须在自治区采购平台实行全品种全用量网上采购,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采购阳光运行,坚决制止购销双方网下采购行为。
  直接挂网采购药品要与企业公平、公正开展议价,实行量价挂钩。对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群体不良事件、商业贿赂行为涉及的药品,要按规定立即停止使用。
  各医疗机构要落实和加强动态监测,对用量前10名的药品、耗材及贵重药品、高值耗材加强监控力度,发生异常增加要查找原因,严防“回扣”或提成等贿赂现象发生。
  (五)加强管理,切实规范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行为。重申强调:医疗卫生人员不准收受“回扣”“红包”,严禁参加医药器械销售人及患方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准医药器械营销人员进入诊疗区域从事药品、器械等商品推销活动,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在诊疗区域接待营销人员的推销;不准为商业目的的统方,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不准参加推销活动,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参与医药产品、保健品和器材等推销活动,不准在诊疗活动中告知患者到指定地点购买所推销的商品。医师外出会诊和手术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准违规外出会诊和手术,不得在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择期手术,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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