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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25 16:44:59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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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微型企业资本金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5〕1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大化中、区、市直各单位:
  《大化瑶族自治县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县七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www.sb488.com办公室
                                   2015年10月17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微型企业资本金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微型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规范全县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推动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桂微企办〔2011〕8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且营业执照当中标注“微型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是指“十二五”末及“十三五”期间自治区财政及县级财政给予在我县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并标注“微型企业”的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资本金补助资金的管理坚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重点扶持劳动密集型、节能环保型微型企业,大力扶持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民生性服务业、文化创意、农产品加工、特色种养业等10类重点扶持产业的微型企业给予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30%的资本补助,其他非重点扶持产业的微型企业给予不低于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25%的资金补助。
  第五条 资本补助资金实行“定向支用”的原则,按照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用,只能定向用于微型企业房租、机器设备购置、原辅助材料采购、加盟费、员工工资等生产经营方面的费用支付。不得用于购买汽车、手机等消费品,不得用于餐饮娱乐消费,不得用于基金、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
  第六条  成立由工商、财政、监察、人社、税务、工信等部门组成的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的评审、核定。部门职责分工:县工商局负责审核申请资本金补助资金的微型企业的营业执照,对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微型企业所属行业进行划分并确定支持比例。县人社局负责审核微型企业业主是否通过创业培训。县财政局负责对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发放和监管。县监察局负责对资金补助评审、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开展工作。
  第七条  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的拨付采取绩效考评分期拨付方式。新办微型企业在工商登记成立满1年以上(含1年)提出资本金补助资金申请,评审委员会通过绩效考评对支持产业类别、支持比例和创业投资计划书确定用途所实际发生的房租、加盟费、购置设备等支付凭证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分期拨付手续。
  第八条 新办微型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并由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微企办)整理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查:
  1.《申请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审核表》一式三份;
  2. 标注“微型企业”字样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创业投资计划书;
  4. 企业房租、机器设备购置、原辅助材料采购、加盟费、员工工资等资金支出合法凭证(含合同、正式发票、收据等)原件及复印件;
  5. 人社部门出具的已接受创业培训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 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法人委托书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7. 财务会计帐簿复印件;
  8. 县财政局、工商局规定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微型企业的经营业绩考评主要依据《广西微型企业审查认定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及修改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微型企业登记监管暂行办法》,评审委员会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第十条  资本金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流程:
  1.新办微型企业在经营满一年后向县微企办提出资本金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县微企办在收到申请后30天内组织相关部门完成经营业绩的审查评定,并填写《大化县微型企业经营业绩审查评定表》。
  3.县微企办在收到企业《申请书》和《大化县微型企业经营业绩考评评定表》后20天内召集评审委员会集中评审,经评审委员会2/3以上成员评审通过,评审结果将在大化电视台公示,公示期为 7天,如无异议,县微企办将微型企业申请材料及评审结果等相关材料交至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本金补助资金拨付到企业账户。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决定不予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的,由县微企办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创业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创业申请者申报微型企业数量超过年发展计划数的,暂不考虑财政资金补助,待下年度申请补助。
  第十三条  县微企办应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微型企业进行回访服务,重点了解微型企业领取资本金补助金后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给予帮助解决。其中工商部门负责指导微型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及时制止或查处违章违法行为;人社部门负责了解微型企业创业者在培训后是否按照创业计划开展创业活动,创业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财政部门跟踪掌握资本金补助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县微企办要定期公布资本金补助资金的发放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便于组织和公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在发展微型企业工作中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1.向创业者吃、拿、卡、要,接受创业者的宴请、财物、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2.工作人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宣传发动、乱作为、不作为或不积极作为。
  3.不按文件规定的条件,指使他人弄虚作假创办微型企业。
  4.不经资格审查、不经培训、不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乱发微型企业执照。
  5.乱设门槛、效率低下。
  6.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或强令企业回馈和捐赠,违反规定加重企业负担。
  7.干部不执行回避制度,内外勾结,以权谋私,指使亲属、朋友和特殊关系人通过办理微型企业骗取政府扶持资金、故意套取、抽逃、转移政府扶持资金和资产。
  8.不按规定进行评审,不向社会公开评审结果,凭好恶、讲人情安排政府扶持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凡违反发展微型企业相关规定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扶持发展微型企业工作中,由于不认真履职造成工作失误的,取消相关责任人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对违规操作,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创业者在申请财政补助资金过程中,提供伪造证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评审委员会应当终止评审;已经完成评审的,应当予以撤销,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创业申请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河池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微企办提出经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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