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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旅游业贷款
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5〕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大化中区市直各单位:
《大化瑶族自治县旅游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县七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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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30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旅游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旅游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扶持作用,缓解旅游行业融资难问题,根据《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河池市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河政发〔2014〕2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化瑶族自治县旅游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是县人民政府为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加强对我县旅游业金融支持的专项资金。县人民政府指定相关企业作为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企业,按照本办法的管理规定,实行“封闭运行、动态管理”的管理模式,在规范、安全和高效的基础上,对担保基金进行管理,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有效利用金融资源促进全县旅游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成立大化瑶族自治县旅游业贷款担保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县长任组长,主管旅游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旅游部门、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旅游部门,具体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联络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作领导小组履行如下职权:审议担保基金担保业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审议批准有关担保项目;审议批准担保资金增补和代偿方案;监督企业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 管理及运作
第五条 担保基金资金来源主要从县财政预算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首期担保基金规模为200万元,今后如需增补担保基金额度,由担保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会商后,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担保基金要根据相关规定在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专用账户,用于办理旅游业贷款担保业务,基金利息收入全额转增担保基金本金。未经担保基金领导小组同意,任何单位都无权动用基金。
第七条 担保基金的担保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10倍;担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单户担保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50%。
第八条 申请担保基金担保的旅游项目包括旅游观光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企业、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旅游宾馆及“农家乐”乡村旅游项目等,对已列入县旅游项目库中的项目优先提供担保。
第九条 申请担保基金担保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员工队伍稳定,组织架构较为完善;
2.旅游主营业务突出,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县旅游发展规划以及节能和环境保护标准;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资料真实,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5%;
4.企业信用较好,无不良贷款记录,无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等级达到银行信贷准入门槛;
5.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担保基金担保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简介和规划、投资规模、市场前景分析等;
2.旅游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章程、验资报告、经济性质、注册资本、主要股东、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证明;
4.银行和担保机构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担保基金业务办理流程:旅游项目单位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达成贷款意向后,到县旅游部门向担保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担保申请→旅游项目单位如实填报《大化瑶族自治县旅游业贷款担保基金业务申请表》(附件1)及并提供本办法第十条所列的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担保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齐材料后,组织召开旅游业贷款担保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及金融机构对接会议(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旅游项目单位签署同意担保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由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企业将《大化瑶族自治县旅游业贷款担保基金审批表》(附件2)及相关材料送达经办银行→经办银行经审核同意后,为符合条件的旅游项目单位发放贷款→贷款收回后,经办金融机构将《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附件3)及还本付息凭证(复印件)送至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企业,办理解除担保手续。
对经审核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旅游项目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通知相关单位,并退回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及期限。经办银行对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按市场化原则实行利率差别定价,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乡村旅游景区(点)、农家乐及农家乐星级酒店贷款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
第十三条 担保基金的风险处理。旅游项目单位到期未及时偿还贷款的,经办银行要按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多种方式积极追索欠款。对于采取法律手段后仍不足还清贷款本息的,其损失部分由担保基金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代偿。相关手续是:经办银行向担保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担保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后,向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企业送达《同意代偿通知书》(附件4),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四条 旅游部门负责旅游业贷款项目的组织、推荐和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担保基金的拨付、监控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负责金融支持旅游项目贷款及担保基金相关政策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负责搭建银企对接平台,落实金融支持旅游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实。
第十八条 大化瑶族自治县旅游业贷款担保基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担保基金进行管理,接受各级审计、监察部门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贪污、挪用担保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旅游局、中国人民银行大化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大化瑶族自治县旅游业担保基金业务申请表
2. 大化瑶族自治县旅游业担保基金审批表
3. 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
4. 同意代偿通知书
大政办发〔2015〕111号附件:http://www.lyg138.com/uploadfile/2015/1014/2015101411131840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