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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变更审批事项标准化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6-12-01 09:28:01  来源:  浏览次数:
 
  一、审批要件标准化
  (一)项目名称、性质、编号
  1. 项目名称:户口登记、变更审批
  2. 项目性质:便民服务
  3. 项目编号:45122901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河池市公安机关无户口人员落户登记工作规范》
  (三)实施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
  (四)法定实施主体:公安部委托的县(乡)级以上公安机关管理机构。
  (五)实际实施主体:公安局各级公安机关
  (六)实施对象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七)重要说明注意事项:
  (八)数量限制:
  二、审批流程标准化
  (一)受理地点:大化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户政大队队窗口以及各乡镇派出所
  (二)窗口职责
  1. 接受咨询
  2. 受理申请
  3. 审核材料
  4. 审批
  (三)工作流程图 (详见附件1)
  (四)法定时限和依据:即时办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三、裁量准则标准化
  (一)前置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必要条件:符合办理的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常住户口登记
   1、出生登记
  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内已办理有《出生医学证明》人员落户需提供:
①《出生医学证明》1份;②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③父母亲双方亲笔名的申报户口报告1份;④申请入户审批表1份。
  (2)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已办理有《出生医学证明》人员落户需提供:
①《出生医学证明》1份;②《户口簿》(父母户口不在一起的,提供入户方《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1份);③父母《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1份;④父母亲双方亲笔名的申报户口报告或非婚生育(随母入户)母亲亲笔签名的申报户口登记报告1份;⑤非婚生育的小孩随父亲登记户口还需要提交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1份;⑥申请入户审批表1份。
  (3)凡是1996年1月1日后在助产机构出生未办理《出生医学证》的人员,一律先到出生地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提供父母亲信息的,此类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母亲或父亲信息栏填写成“/”),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到辖区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并提供如下材料:①《出生医学证明》1份;②《户口簿》(父母户口不在一本户口籍的,提供入户方《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1份)。父亲、母亲信息与《出生医学证》登记信息不相符的,还须提供书面说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1份;③父母《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非婚生育说明1份,对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或父亲还须提供书面声明1份;④父母双方亲笔名的申报户口报告1份;⑤申请入户审批表1份。
  (4)凡是1996年1月1日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未办理《出生医学证》的人员,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先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再持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亲子关系声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再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并提供如下材料:①《出生医学证明》1份;②《户口簿》(父母户口不在一本户口籍的,提供入户方《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1份);③父母《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非婚生育说明,对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或父亲还须提供书面声明1份;④父母双方亲笔签名的申报户口报告1份;⑤申请入户审批表1份。
  (5)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人员,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派出所出具委托亲子鉴定介绍信到有资质的机构做亲子鉴定,凭《亲子鉴定证明》到派出所申报户口,并提供如下材料:①《亲子鉴定证明》1份;②《户口簿》(父母户口不在一起的,提供入户方《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1份);③父母《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④父母双方亲笔签名的申报户口登记报告(非婚生随父落户的还要提供父母双方的协议书)1份;⑤申请入户审批表1份。
  (6)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人员,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提供亲子鉴定的,又未取得《出生医学证》的,由派出所组织入户调查核实,采集其生物检材料,做DNA比对,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由辖区派出所向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生员、助产员、分娩时见证人、邻居、村民小组长、同龄人父母、在校老师等知情人调查,形成调查笔录和调查报告,可给予办理户口登记。按如下要求收集材料: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调查笔录、父母亲的《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各1份);②接生员、助产员接生情况说明和调查笔录、接生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③分娩时见证人笔录(1份);④时任村民小组长(社区或单位知情人)笔录(1份);⑤邻居或同龄人父母或在校老师的调查笔录(1份);⑥调查人员形成调查报告(1份);⑦申请入户审批表(1份);⑧本人或者监护人亲子关系声明(1份);⑨刑事技术部门出具DNA比对结果通知书(1份)等。
  (7)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需提供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1份)。
   (8)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落户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1份)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9)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儿童)落户需提供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儿童)证明材料(1份)。
   2、死亡、失踪、参军、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登记
   公民申报死亡、失踪、参军、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登记时,应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死亡人员注销户口需提供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死亡医学证明》或村居委、卫生防疫部门、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1份)、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1份)。
   (2)失踪人员注销户口需提供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户主或家属的申请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3)公民参军服兵役注销户口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各1份)。
   (4)公民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注销户口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所获取的定居地定居证明、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1份)。
    3、变更和更正户口登记项目
   (1)变更姓名
   变更姓名需提交的材料:①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凭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1份)、父母(养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其中属父母离婚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还需分别提供离婚双方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协议书(1份),提交10周岁以上子女同意变更姓名的资料。②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1份)。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无业人员需提供无业证明(村(居)委证明、失业证、下岗证等)(1份)。出家或者还俗的人员,需提供县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出家或还俗证明(1份)。
   (2)变更、更正民族
    变更、更正民族需提交材料:①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公民民族成份错误的,除由公安机关负责查验档案记载情况外,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父亲或母亲民族成份等相关合法原始凭证(1份)。②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需提供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县、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3)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更正出生日期,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材料:①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需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凭迁移证落户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凭其它合法有效证件落户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原始凭证。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日期不一致的需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③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出生日期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出现错误的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记载正确出生日期的合法原始凭证(迁移证、复员转业人员证件、原始人事档案等)1份。
  (4)、变更更正性别
   变更更正性别需提交材料:①公民性别登记错误的需提供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和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②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性别鉴定报告(原件、复印件各1份)。
   (5)、变更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等项目
由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件(1份)(例如:毕业证、结婚证、未婚证、离婚证、本人申请书单位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等)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四)不予批准情况:不符合落户与变更的条件
  四、联系电话: 0778-5826093
  五、监督电话: 0778-5821055
   六、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工作日内)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工作日内)
  七、示范文本: 详见附件2
  附件1:户口登记、变更审批流程图
http://www.lyg138.com/uploadfile/2016/1201/20161201092915964.doc
  附件2:示范文本 http://www.lyg138.com/uploadfile/2016/1201/20161201092930565.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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