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生产地点
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它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定,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注明项目的变更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它种子的生产许可证注明项目的变更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审批对象:
广西区内持有有效期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发布,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6号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5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主要农作物种子和主要林木种子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十一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同一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同一核发机关申请增加生产同类作物品种的,由核发机关在原证上加注相应品种,不再另行发放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一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变更许可证标注项目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审批条件: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法定条件。
应交材料:
1、申请表; 2、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原件); 3、原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