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它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定,由自治区农业厅、市、县农业局负责农作物组培苗生产许可证核发。
审批对象:
广西区内从事农作物组培苗生产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发布;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6号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5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农作物组培苗生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主要农作物组培苗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组培苗的,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二)生产的主要农作物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具备相应的空调、冰箱、电子天平、灭菌锅、净化工作台、培养架和培养瓶以及温室大棚等生产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 。
应交材料: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农作物组培苗生产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审计报告;空调、冰箱、电子天平、灭菌锅、净化工作台、培养架和培养瓶以及温室大棚等生产设施和仪器设备的产权证明及实景照片。 (三)种子生产、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 (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五)生产主要农作物组培苗的,提交品种审定证书或审定公告。 (六)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七)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