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审批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 有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应交材料:
(一)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 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 企业住所证明; (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人和代理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六) 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审批收费:
(一) 收费项目:企业注册登记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 (二) 收费标准:240元/户 (三) 收费依据:《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 (四)免征收费依据:《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