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审批条件:
(一) 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分支机构名称; (二) 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在个人独资企业住所以外的; (三)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超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
应交材料:
(一)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三) 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四)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 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人和代理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审批收费:
(一) 收费项目:企业注册登记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 (二) 收费标准:240元/户 (三) 收费依据:《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 (四)免征收费依据:《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