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根据桂政发[2010]72号文件“附件2”第54项规定:该权限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4]12号)实施。 (一)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储运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由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陆上石油、天然气开发生产;设计生产能力1万吨/年及以上的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设计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尾矿库;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勘探与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本市辖城区(开发区)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县(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设计生产能力1万吨/年以下的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露天矿山和设计总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的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并报送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证。
审批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1)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2)地质勘探单位;(3)采掘施工企业;(4)石油天然气企业。
审批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审批条件: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应当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应交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四)取证后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总结; 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条规定直接延期换证条件的,还应提交《免于现场审查申请书》。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