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审批条件: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应交材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外出经营合同或其他外出经营活动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址:
投诉电话:
0778-2110168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