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应交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担保协议(合同)及担保收入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证明材料。
办理地址:
大化县红河北路106号大化县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