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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3-10-12 16:12:39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认定、申请、审核、审批和建设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推进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以及《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规划(2009—2014年)》(桂政办发〔2009〕15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畴的农村住宅建设工程。
  第三条  农村危房的危险状态划分为一级(D级)、二级(C级)。一级(D级)危房,指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二级(C级)危房,指局部危险,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集中力量优先帮助居住在农村中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群体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重点是优先对居住在一级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以及其他农村贫困户等“最困难群体”的危房进行改造,其它类别和等级的农村危房户,可根据当地经济情况,通过政府适当补助等方式逐步改造。
  (二)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领导者,要加强指导和协调,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农民是改造自已危房的具体承担者,是主体;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村危房改造办)及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直接组织者,要加强组织和引导、搞好服务,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建设美好家园。
  (三)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根据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各级政府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农村危房改造的建房面积,引导和帮助群众建造抗灾能力强,经济适用、安全卫生、节能省地的新农居,避免大拆大建和盲目攀比。
  (四)坚持科学规划、凸显特色的原则。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农村土地连片整治有机结合,科学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安排危房改造户的宅基地,充分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引导群众适当集中兴建住房;要按照房屋危险程度、轻重缓急和先易后难有计划、分步骤地有序推进;要注意保护传统村落整体的建筑格局和原有的建筑特色,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尽可能选用地方建筑材料,形成各具特色的建筑风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要严格规范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和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建设等条件和程序,坚持政策公开、申请程序公开、补助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公开,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方式,实现阳光操作,全过程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各县(市、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第二章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
 
  第六条  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办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试行)》(桂建村镇〔2009〕11号)的规定,负责组织本地的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工作。
  第七条  各级农村危房改造办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危房评定之前,应按要求组织当地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积极做好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要按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把握评定标准。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结果应当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能少于10天。
  第九条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结果经公示确认后,各县农村危房改造办应及时将结果上报自治区和设区市农村危房改造办。


第三章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补助标准

  第十条  按照“群众自建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补助标准为:
  (一)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的补助标准。一级危房户:边境一线每户不低于2.1万元,其他地区每户补助不低于1.9万元。二级危房户:属于拆除重建的,边境一线每户补助不低于2.0万元,其他地区每户不低于1.8万元;属于维修加固的,边境一线每户补助1.0万元,其他地区每户0.8万元。
  (二)其他贫困户的补助标准。一级危房户:边境一线每户不低于1.8万元,其他地区每户补助1.6万元左右。二级危房户:属于拆除重建的,边境一线每户不低于1.7万元,其他地区每户补助1.4万元左右;属于维修加固的,边境一线每户补助1.0万元以内,其他地区每户0.8万元以内。
上述补助标准为自治区制定的基本补助标准。各地应根据自治区的补助标准,结合当实际,制定具体的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应划分补助档次,严禁“平均”或“普惠”等现象,确保当年各级政府补助资金足额安排。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办根据本地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制定(不应平均分配),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进行村级公示,并报自治区和设区市农村危房改造办备案。对整合各部门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的,要参照现有补助标准总体平衡,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以现有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最高补助标准为限。


第四章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政府补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当地农村户口簿(公安部门颁发),并在当地农村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或无房户。
  (二)属于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农村贫困户中的任一种类型。
  (三)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已分户的,分户后父母身边必须有一个子女),且户主现居住的房屋经评定为一级(D级)或二级(C级)危房。农村危房的等级评定须经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办认定。


第五章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确定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受理。符合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居住房屋危险等级情况、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年人均纯收入情况、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情况。同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农户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户主应签字/按手印);
  2、民政和残联部门核发或出具的家庭贫困程度相关证明(五保户、低保户、残疾证、贫困户等);
  3、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民主评议。农村危改对象采取民主评议的方式确定。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根据危房等级评定结果和村民的贫困程度,对所有申请者的材料进行评议,按贫困程度初步议定参与农村危房改造的顺序,并将议定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上要标明自治区、市、县三级举报电话。公示10天后,将群众意见及所有申请者的排序结果和申请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群众的意见,乡镇应组织核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说明理由。
  在民主评议前,村民委员会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居住房屋危险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收支情况、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填写调查记录。入户调查时,至少有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
  1、村级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已有村级农村低保评议小组的可将其作为村级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由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议小组人数的二分之一,并保证每个村民小组都有代表参加。村级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评议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2、民主评议会议由评议小组组长主持,驻村干部或乡镇政府农危改办工作人员必须参与并进行监督。乡镇农村危改工作人员在民主评议前,应按要求对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的人员情况及构成比例进行审核,并对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培训。
  3、民主评议过程应充分发扬民主、结果客观公证,其评议程序为:
  (1)介绍本年度农危房改造任务的对象及数量;介绍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家庭经济收入、危房等级和是否接受过其它补助建房等情况;
  
(2)根据本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在实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的方式投票,现场唱票,现场宣布当年申请农村危房改造户的排序结果;
  (3)参加评议的驻村干部或评议监督人员就评议的真实有效性发表意见;
  (4)明确专人负责如实记录民主评议情况,由评议小组组长签章并进入农村危房改造档案。民主评议情况包括:评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评议小组组长、会议主持人,农村危房改造先后次序名单排列结果。
  4、张榜公示。在村级民主评议结束后,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的先后次序名单排列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及各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后及时填写《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应免费提供给危房户),连同个人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以及民主评议记录、张榜公示单(包括村委和村民小组公示,含照片)等材料整理上报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办(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的年度任务,按排序结果从高到低初步拟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组织人员上门核查,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将初步拟补助对象名单、拟改造方式、拟补助标准等的审核结果以及村级评议结果等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审核不符合改造条件或本次危改未能列入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乡镇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村级上报资料是否齐全;
  (2)村级上报的年度农危改对象是否符合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条件;
  (3)村级评定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理合法。乡镇审核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农危改对象进行户户见面,实地审核。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严格进行复查、核实。
  (四)县级审核及公示。县级危改办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乡级危改办上报的材料后,应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人员上门核查,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并分批次召开部门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审定结果(包括补助对象名单、改造方式和补助标准等)在县公共媒体以及乡镇、村两级政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并拍照。公示期不少于7天。县级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乡镇上报的资料是否齐全;
  (2)上报危改对象数是否与下达任务数相符;
  (3)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
  (五)审批。县级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行文批准,并将县级实施方案和任务计划落实情况及年度改造对象台账上报自治区及设区市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各地在确定危房改造对象时,要体现对边境一线、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的优先优惠;要体现对属于农村危房贫困户的农村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先安排。


第六章  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及要求
 
  第十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形式分为拆除集中重建或分散重建、结构加固修复等形式。
  (一)拆除重建
  拆除集中重建:自然村寨危房联片超过10户以上的村屯,应编制村庄规划,依规划原址新建;原址新建条件不允许的或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地带的村屯,也应科学选址并编制村庄规划,依规划异地新建。同时,按规划统筹协调好农村危房改造和道路、供水、沼气、环卫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拆除分散重建:零星分散的农村危房改造应以原址翻建为主。要依据村庄规划,引导农村危房改造户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图集和体现当地民族特色的民居建筑实施改造。
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要在原址翻建,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对采取异地重建的危房改造,必须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新房建成后必须自行拆除旧房。抗震设防区的危房改造须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标准要求
  (二)结构加固修复
  对二级(C级)危房的改造,主要采取对结构进行加固的办法,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和维修,以达到住房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改造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建设成本。对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农村危房户,户均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60平方米;对于家庭人口3人以上且改造资金大部分由农户自筹的,可适当放宽建房面积,但不超过80平方米。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工作。
  第十六条  要保护和传承民族特色、地方特色和乡村特色。要注意保护好传统村落,特别是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村,以及传统风貌特色保存较完整的村庄,新建或拆建的危房在总量上,原则上不超过50%,主要以维修加固为主,以保持原有的传统村落格局和建筑风貌,避免大拆大建。对有防火条件要求的连片木结构的少数民族村寨的危房改造,在保持原来风貌特色的基础上,要引导和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和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性材料改为不燃或难燃性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第七章  政府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0〕100号)。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的拨付,将根据每年改造任务,一次性拨付到县(市),城区补助资金拨付到设区市。
  第十八条  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实行县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非农村危改项目。
  第十九条  农村危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以“一卡通”形式进行发放,不得采取现金形式发放。


第八章  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农村危房改造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和督查,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桂建村镇〔2009〕9、10、11、12号)的要求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各级农村危房改造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关于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中加强对农户建房抗震设防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危改办〔2011〕9号)和《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桂危改办〔2011〕12号)的要求,根据我区地理地质结构特点和抗震设防等级标准要求,从设计到施工做好抗震设防工作,提高新建房屋的抗震防灾能力。
  第二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制度。“一户一档”材料必须包括农户基本情况档案表、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农村房屋危险性评定用表、农户申请、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公示图片资料、危改设计图纸、规划和建设许可相关证件、申报审批表等审批文件、与政府签订合同或协议、资金发放记录、分户竣工验收表等相关资料,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
  第二十三条  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县及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办要配备相应的电脑和数码相机,指派专人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及时录入农村危房改造户档案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规程由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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