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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县城区农贸市场及周边 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3-10-12 16:02:34  来源:  浏览次数:
                                      大政通〔201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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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县城区农贸市场及周边
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的通告
  
    为整治县城区农贸市场及其周边环境脏乱差现象,为市民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13年9月25日起在县城范围内开展县城区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活动,由有关部门对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从严管理,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查处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的行为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未按规定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占用通道堆放物品或摆卖商品,未自备垃圾桶和不保持摊点卫生和乱丢垃圾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200元罚款。
    二、严厉查处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一)擅自在农贸市场外摆卖商品、超出摊位范围摆摊经营、超出门店门槛摆摊经营、占道摆摊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200元罚款,并对相关物品和工具依法处理。
    (二)农贸市场的居民或经营户擅自在市场外的街道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在经营的摊位或门店乱搭乱盖遮阳棚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由城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200元罚款。
    (三)在农贸市场的建(构)筑物、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或者乱悬挂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清除,并没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对违法行为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100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农贸市场的建(构)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条幅、充气物等各类型户外广告的,由城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500元罚款。
    三、严厉查处车辆乱停放行为
    (一)在农贸市场内不按规定在指定的临时停放处有序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交警、城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200元罚款。
    (二)在农贸市场内不按规定在指定的临时停放处有序停放非机动车辆的,由交警、城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50元罚款。
    四、关于车辆管理规定
    早上8:00至下午6:00,未经批准,严禁所有车辆(除二轮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外)进入市场内。因经营需要出入的车辆,由县市场服务中心核发通行证后方能出入。
    五、本通告自2013年9月25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www.sb488.com办公室
20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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