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的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指导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二)负责拟定本县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措施,负责住房资金归集管理、使用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单位集资建房项目的审批、公有住房的出售审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资格审批、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事项审批。
(四)、负责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限价商品住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各项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三、非行政许可项目
1、项目名称:单位集资建房的项目审批
2、实施主体: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3、审批对象:集资建房限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
4、审批依据:2009年2月20日印发,自发布之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第四十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单位原有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5、审批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09〕120号),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
(二)利用单位原有自用土地(不得利用新征收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
(三)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为本单位无房的职工家庭,以及已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家庭在退出原住房后,按照职工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进行集资建房。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一)集资建房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二)单位性质证明(机构编制证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或核准的总平面图;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土部门出具的关于土地用途说明意见;
(五)单位集资建房方案;
(六)参加集资建房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审核表;
(七)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证明。
(八)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集资建房的批准文件。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项目二
1、项目名称:公有住房出售审批
2、实施主体: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3、审批对象:广西区域内公有住房出售审批的实施对象为出售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
4、审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桂房改字[1999]113号)的附件—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第三条,凡在可出售范围的现有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预先编制、上报售房方案;房改部门应在收到单位售房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批准件同时抄送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部门;产权单位在收到售房批准件后应积极组织出售工作,并在与购房职工签定购房协议、收取购房款(或订金)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协助购房职工到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交易、领证手续;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一个月内完成测绘、交易、发证工作。
5、审批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桂房改字[1999]113号),行政审批条件为出售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已经编制完成了售房方案。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桂房改字[1999]113号),申请材料为:
(一)售房方案;
(二)单位职工申请购买公有住房审查表;
(三)单位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报汇总表;
(四)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申报表;
(五)职工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情况证明复印件;
(六)购买职工住房超标需提供本人及配偶职务职称证明材料;
(七)调房换购的职工需提供原购房计价表及《公有住房售后调房换购申请审批表》。
(八)房屋的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项目三
1、项目名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资格审批
2、实施主体: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3、审批对象:《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环政办[2009]60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环江县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4、审批依据:
(1)、2009年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22号)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镇人民政府)、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2009年5月20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的《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环政办[2009]60号)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5、审批条件:根据《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环政办[2009]60号)第三十条,环江县城区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环江县城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其中一人在户口所在地连续工作和居住满三年以上,或在环江县城区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已婚(含离异和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年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四)无房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原住房影响居住安全,需要拆除或迁出,单位无法安置的危房户,或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被拆迁住房,政府或拆迁单位无法安置的家庭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受条件(三)、(四)的限制。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根据《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环政办[2009]60号)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申请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县房改办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材料;危房户的,需提供危房证明书和单位无法安置的证明材料;拆迁户的,需提供拆迁住房通知书和政府、单位无法安置证明材料;现役军队人员需提供市军转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2)、住房情况证明:由县房管所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县直单位人员还须提供县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非环江县户口的城镇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房产局(所)、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上年收入证明、上年工资发放表,其它就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失业证。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项目四
1、项目名称: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事项审批
2、实施主体: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事项审批。
3、审批对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行河池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河政办发[2003]191号)第二条住房补贴对象:1、无房职工、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房职工(含离退休人员);2、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的本人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3、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行河池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河池市行政辖区内除铁路、军队外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企业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对照本办法实施。
4、审批依据:
(1)、《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
(2)、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行《河池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河政办发[2003]191号)的通知。
5、审批条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行政审批条件为:房价收入比(即本地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市、县,可以对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
(一)单位申报材料:
(1)单位报告(原件)四份(写明补贴人数、金额、补贴资金来源,无房户是否租住公房,未达标户是否扩建,公示时间、公示地点、职工有无异议等);
(2)企业单位附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企业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原件)一份,有主管部门的需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公章);
(3)全额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没有售房款的,需由主管部门开具财政历年是否核拨住房补贴款的证明(原件)一份;
(4)《单位法人证》复印件一份(盖公章);
(5)《单位申请发放住房(工龄)补贴审批表》一式四份(复写);
(6)《单位无房户职工住房(工龄)补贴汇总表》一式四份(复写);
(7)《单位住房面积未达标户职工住房(工龄)补贴汇总表》一式四份(复写)。
(二)无房户(含购经济适用房户)申报材料:
(1)《无房户住房(工龄)补贴申请核定表》一式四份/人(复写),职工本人单位及配偶单位所盖公章必须是法定单位公章,部门章无效;
(2)职工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房屋所有权证》和《住房价格评估表》由单位审核原件后交复印件各一份;
(4)1994年1月1日后工作调动的职工需提供原单位证明(说明其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房改及领取住房补贴情况)(原件)一份,非区直单位调入的,该证明须经当地房改部门盖章确认;
(5)属处级以上职务或具有副高、一档高以上职称的职工证明材料由单位审核原件后交复印件一份;
(6)已离(退)休或去世职工相关证明材料由单位审核原件后交复印件一份;
(7)1994年1月1日前离异的职工,相关证明材料由单位审核原件后交复印件一份;之后离异的,需由原配偶单位提供原配偶房改情况证明一份。配偶非驻邕区直单位的需当地房改办的房改证明
(三)未达标户(含全额集资户)申报材料:
(1)《住房(工龄)补贴申请核定表》一式四份/人(复写),职工本人单位及配偶单位所盖公章必须是法定单位公章,部门章无效;
(2)职工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房屋所有权证》由单位审核原件后交复印件一份,《住房档案》复印件一份,购买全额集资房的交《交款计算表》复印件一份;
(4)1994年1月1日后工作调动的职工需提供原单位证明(说明其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房改及领取住房补贴情况)(原件)一份,非区直单位调入的,该证明须经当地房改部门盖章确认;
(5)属处级以上职务或具有副高、一档高以上职称的职工证明材料由单位审核原件后交复印件一份;
(6)已离(退)休或去世职工相关证明材料由单位审核原件后交复印件一份;
(7)1994年1月1日前离异的职工,相关证明材料由单位审核原件后交复印件一份;之后离异的,原配偶单位须提供原配偶房改情况证明一份。
(8)在外单位购房的,需由产权单位开具房屋是否扩建证明。
(9)配偶非行政区域单位的需当地房改办的房改证明。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办公地址:大化县建丰北路202号
联系电话:0778-5813891
传真:0778-5813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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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瑶族自治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