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审查
发布时间:2018-04-11 10:58:00 来源: 浏览次数: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审查
2、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第十条:“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力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力密集型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具体政策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制定”。
《关于印发<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11】54号)第六条):“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承诺担保、经办金融机构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11】54号)第六条规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担保机构审核或担保人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审查实行属地管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11】54号)第三条的规定,具体条件如下:
1、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乡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农村富余劳动力。是指持有广西农村户籍,并自主创业的人员。
4、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是指持有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有效证件,毕业2年以内,并志愿到广西创业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5、大学生“村官”。是指被组织部门录用的大中专高校毕业生,在聘期内开展自主创业的人员。
6、华侨农林场人员。是指华侨农林场(华侨管理区)实现就业困难的场员、归难侨及其配偶子女。
7、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就业的企业。是指以组织就业的形式,为安置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就业兴办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企业。
8、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的企业。是指2名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经自愿协商、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的小企业或组织,同时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明确的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其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
9、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当年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执行。
五、适用范围和对象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11】54号)第三条规定: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为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富余劳动力、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华侨农林场自谋职业人员(以下简称“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办企业和能够吸纳规定比例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个人贷款
1、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富余劳力需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毕业2年内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2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大学生“村官”需持毕业证书、组织部门聘任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登记失业人员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1式2份,验原件)
2、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1式2份,验原件)
3、贷款项目企划书;(1式2份)
4、贷款抵押担保意向和还款计划;(1式2份)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许可证(或其他证明);(复印件1式2份,验原件)
6、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企业贷款
1、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富余劳力需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毕业2年内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2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大学生“村官”需持毕业证书、组织部门聘任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登记失业人员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1式2份,验原件)
2、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1式2份,验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复印件1式2份,验原件)
4、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1式2份)
5、贷款项目企划书;(1式2份)
6、验资报告。对创业1年以上的企业,需提交上年度的财务报表;(1式2份)
7、抵押担保证明和还款计划;(1式2份)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 5812125
投诉电话:0778- 5829601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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