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权限: 1、各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的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依据《计量法》第六条,内容同上) 2、自治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考核。(依据《计量法》第七条,内容同上) 3、自治区直属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考核。(依据《计量法》第八条,内容同上)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权限: 1、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的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依据《计量法》第六条,内容同上) 2、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考核。(依据《计量法》第七条,内容同上) 3、市级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考核。(依据《计量法》第八条,内容同上) (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权限: 1、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依据《计量法》第六条,内容同上) 2、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考核。(依据《计量法》第七条,内容同上) 3、县级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考核。(依据《计量法》第八条,内容同上)
审批对象:
(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考核。 (二)企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考核。 (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
审批依据:
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审批条件:
(一)选用的计量标准技术指标满足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有效检定证书;(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计量检定合格;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标准器具、技术人员、环境设施、管理制度等满足《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及《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 2008)要求;(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内容同上) (三)欲同时申请授权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本单位内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为目的计量标准建立,应获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批准。
应交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撤销(封存)计量标准的不提交此申请);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申请新建计量标准时需提交);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 4、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校准证书及相应的检定/校准证书; 5、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检定/校准人员资格证明;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申请计量标准复查、撤销(封存)时需提供); 7、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 8、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申请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业务时需提供); 11、其他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技术资料(如有); 12、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作为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标准或本单位内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标准的批准文件(欲作为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标准或本单位内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计量标准需提供。) 13、计量业务变更申请表及附件(申请单位名称或地址变更(实验环境变更)时提供)
审批收费:
1、新建标600元/项,复查300元/项 2、差旅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3、法律依据:《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8]37号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