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县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审批对象:
取得**县卫生局颁发的《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拟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卫生室中执业的乡村医生。
审批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审批条件:
(一)2004年1月1日前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的乡村医生,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1.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2.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二)2004年1月1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按《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申请医师执业注册,不再审批乡村医师执业注册。
应交材料:
(二)变更注册: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应出具拟聘用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拟聘证明,到**县卫生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未取得新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