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设区市、县(含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审批对象: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因地质勘察、工程施工等原因需临时占用土地,搭建简易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审批依据: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因地质勘察、工程施工等原因需临时占用土地,搭建简易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审批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临时建设不影响依法批准的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 (二)临时建设不影响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三)临时建设不影响城乡交通、市容、安全等。
应交材料: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临时建设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土地使用有关证明; (三)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图纸和工作方案; (四)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投诉电话:
0778-5827976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