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窗口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子项目一:公路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1.项目名称:公路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2.实施主体: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市交通运输局也有审批)
3.审批对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
4.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交基建发〔2007〕14号)第三十一条 “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5.审批条件:
(1)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条件:
A.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B.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审批同意;
C.建设资金已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D.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E.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F.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2)公路工程施工认可的审批条件:
A.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B.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审批同意;
C.建设资金已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D.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E.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1)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的申报材料:
A.《施工许可申请书》
B.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复印件
C.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D.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
E.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F.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复印件
G.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
H.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申请材料复印件
纸质材料,除《施工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外,其他一式一份。
(2)公路工程施工认可的申报材料:
A.《农村公路工程认可备案表》
B、工可批复文件(通乡油路、通乡水泥路、大中型以上桥梁 )
C.设计批复文件
D.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E.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
纸质材料,除《河池市农村公路工程认可备案表》一式三份外,其他一式一份。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勘察及评审时间)
11、监督电话:0778-5812172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勘察及评审时间)
交通运输局窗口办事指南
公路、水运工程、公路运输站场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勘察、
设计文件重大修改审批
1.项目名称:公路、水运工程、公路运输站场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审批
2.实施主体: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市交通运输局也有审批)
3.审批对象:公路、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项目法人
4.审批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93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 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5.审批条件: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和《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
(一)设计存在缺陷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
(二)勘察资料不全面或设计深度不足,导致设计不准确或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设计与自然环境(地质、水文、地形)、当地风俗条件不协调,可能影响地方生产生活。
(四)因承包方和第三方责任造成建设进度滞后,经核实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提高以确保建设进度的。
(五)节约工程造价的优化设计。
(六)因地质条件和地形环境特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后能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而确需变更的。
(七)在不降低公路水运工程技术各项指标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造价、减少施工工艺难度的。
(八)有利于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约耕地,有效进行水土保持的。
(九)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文物保护、涉外工作等,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完善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统筹规划的原则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原设计范围外的应补充完善其变更设计。
(十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国家防御、战备等须对原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的,应进行设计变更。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文件
(2)设计变更说明,包括拟申请变更设计的理由、变更的过程和论证材料。
(3)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实施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情况的说明,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及施工可行性的论证比较资料。
(4)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勘察及评审时间)
11、监督电话:0778-5812172
公路、水运工程、公路运输站场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审批工作流程图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勘察及评审时间)
交通运输局窗口办事指南
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操作规范
1.项目名称: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2.实施主体: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市交通运输局也有审批)
3.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审批条件: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第七条 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三)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第七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竣工验收的航道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运行,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二)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三)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四)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五)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
(六)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七)工程试运行期满一年,运行情况正常;
(八)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九)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并取得国家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十)工程运行管理部门已落实;
(十一)竣工验收工作报告编制完成;
(十二)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二)竣工报告(见附件一)
(三)试运行报告
(四)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核)报告
(五)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六)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七)能力核算报告
(八)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九)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概算调整及相应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十)征用土地、拆迁有关文件复印件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
11、监督电话:0778-5812172
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流程图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
交通运输局窗口办事指南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专用航标
以及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撤除航标的审批
子项目一: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助航标志许可
1.项目名称: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助航标志许可
2.实施主体: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市交通运输局也有审批)
3.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78号,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1995年12月3日发布,1995年12月3日施行)第六条“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5.审批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七条规定,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助航标志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置的标志符合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和《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的有关要求
(二)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不能侵占航道、恶化通航条件,不能危及航道设施及其他建筑物的效能、稳定和安全
(四)具备航标维护设备和具有航标维护职业资格的管理人员现场维护
(五)一些重点的施工项目,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建设许可文件
(2)申请文件
(3)项目竣工有关材料
(4)助航标志配布方案
(5)航标维护设备全身相片及航标维护人员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
11、监督电话:0778-5812172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助航标志许可工作流程图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
交通运输局窗口办事指南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
改变专用航标以及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撤除航标的审批
子项目二:沿海和通航河流上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专用航标以及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撤除航标的审批
1.项目名称:沿海和通航河流上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专用航标以及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撤除航标的审批
2.实施主体: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市交通运输局也有审批)
3.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78号,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1995年12月3日发布,1995年12月3日施行)第六条“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5.审批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1995年12月3日发布,1995年12月3日施行)第七条规定,沿海和通航河流上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专用航标以及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撤除航标的审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助航标志搬迁、撤除的必要性要充分
(二)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建设许可文件
(2)申请文件
(3)助航标志搬迁、撤除方案
(4)与航标管理机构达成的助航标志搬迁、撤除补偿协议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
11、监督电话:0778-5812172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专用航标以
及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撤除航标的审批
工作流程图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
交通运输局窗口办事指南
港口经营许可操作规范
1.项目名称:港口经营许可。
2.实施主体: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市交通运输局也有审批)
3.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颁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5.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23条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
(三)固定营业场所地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相关设施、设备清单;
(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名册、资格或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等。
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复印件经核对后加盖申请人确认印章。
9.审批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拆箱作业为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
10.审批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拆箱作业为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
11、监督电话:0778-5812172
港口经营许可工作流程图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
交通运输局窗口办事指南
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审批
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七条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第七条: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港口工作,其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设区的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即:柳城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柳城县辖区内该项目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七条,审批条件具体如下:
1.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2.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3.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县交通运输局权限范围内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的港口经营者。
六、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安评、环评及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的文件、资料;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间: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定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5812172
投诉电话:0778-5824970
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的审批工作流程图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
交通运输局窗口办事指南
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工程作业的审批操作规范
1.项目名称: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工程作业的审批
2.实施主体: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市交通运输局也有审批)
3.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5.审批条件:
(一)因工程建设等需要而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
(二)与采掘、爆破作业相关的工程已获得有关部门批准
(三)采掘、爆破作业单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四)建设单位与采掘、爆破施工单位签订了委托采掘、爆破合同或协议
(五)采掘、爆破施工作业方案(包括安全、环保等防护措施)通过了可行性评审
(六)采掘、爆破机械设备和作业船舶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
(七)采掘、爆破作业人员和船员具有相关资质和技能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一)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审批申请书
(二) 涉及工程的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的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 建设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 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 采掘、爆破施工作业的合同或协议书
(六) 采掘、爆破施工作业方案(包括安全、环保等防护措施)及可行性评审报告复印件
(七) 采掘、爆破机械设备和作业船舶的有关安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
(八) 采掘、爆破作业人员和船员的有关操作证、适任证复印件
(九)申请港口爆破工程施工作业的,还应提交拥有被爆破设施的权属文件复印件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
11、监督电话:0778-5812172
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工程作业的审批工作流程图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
交通运输局窗口办事指南
营业性水路运输许可及水路运输服务许可批操作规范
1.项目名称:营业性水路运输许可及水路运输服务许可。
2.实施主体: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市交通运输局也有审批)
3.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5.审批条件: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它组织以及从事水路运输服务的企业各种资质合法、有效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复印件
(3.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4.船船检验证书复印件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6.内河船员适应证书复印件
(7.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到期水路运输许可证及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9.审批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
11、监督电话:0778-5812172
营业性水路运输许可及水路运输服务许可工作流程图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
交通运输局窗口办事指南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1.项目名称: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2.实施主体: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3.审批对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4.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5.审批条件:无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行政审批不收费。但申请项目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
依据:《关于正式制定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76号)。
8.需提交的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2)附件材料(一式一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A、申请行驶的路线;
B、安全保障措施;(注取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C、申请人身份证明,如申请人为法人,还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以及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勘察及评审时间)
11、监督电话:0778-5812172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工作流程图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勘察及评审时间)
交通运输局窗口办事指南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
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1.项目名称: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2.实施主体: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3.审批对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4.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5.审批条件:无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行政审批不收费。但申请项目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
依据:《关于正式制定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76号)。
8.需提交的材料: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表(一式一份。填写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超限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等有关资料);
(2)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A、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包括主车与挂车。
B、车货照片。可以是货物装车以后的照片,亦可以分别单独提供运输车辆和货物的照片。
C、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体的,且申请人本人办理的,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如非申请人本人办理或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除提供以上三点规定资料外,还需要提供有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属于法人、组织的,还需在委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勘察及评审时间)
11、监督电话:0778-5812172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在公路上行驶审批工作流程图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勘察及评审时间)
交通运输局窗口办事指南
涉路施工许可操作指南
1.项目名称:涉路施工许可
2.实施主体: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3.审批对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4.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
5.审批条件:无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行政审批不收费。但申请项目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
依据:《关于正式制定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76号)。
8.需提交的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2)附件材料(一式一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3)建设项目批文(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4)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及其评审资料(一式一份);
(5)涉及公路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一式一份);
(6)安全保障措施(一式一份);
(7)申请人的情况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8)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一份)和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勘察及评审时间)
11、监督电话:0778-5812172
涉路施工许可工作流程图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勘察及评审时间)
交通运输局窗口办事指南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
1.项目名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
2.实施主体: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市交通运输局也有审批)
3.审批对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
4.审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于2004年3月26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5.审批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于2004年3月26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交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1)招标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2)项目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材料复印件
(3)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请示文件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11、监督电话:0778-581217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工作流程图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交通运输局窗口办事指南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批操作规范
1.项目名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2.实施主体: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市交通运输局也有审批)
3.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第344号令)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4、《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0年 第 令)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港口经营,应当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
(5、《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JT397-2007)4.3“企业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4.4“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6、《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第八条:“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4水上运输业……543 水上运输辅助活动……5432 货运港口……包括:港口船舶货物装卸服务;港口货物停放、堆存服务……”的分类标准,在港口从事货物装卸、货物停放、堆存服务属于“交通运输”行业中的“水上运输业”中的“水上运输辅助活动”类。
5.审批条件:
(1、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2、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设施;
(3、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
(6、具备事故应急预案;
(7、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申请书(附件2);
(2、非法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法人盖章)及受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港口管理机构颁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和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申请办理还需成立分公司的文件、分公司营业执照等;
(4、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办公用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租赁办公场地的有效租赁合同等);
(5、消防、环保部门核准的审批文件或核准意见资料;
(6、有效的安全评价报告审查备案表;
(7、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和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复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及花名册;
(8、如有从事危险货物港作船舶,需提供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9、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的清单;
(10、健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11、结合码头危险品作业类型,提供各类健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
以上材料须提供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经核对后加盖申请人确认印章。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
11、监督电话:0778-5812172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工作流程图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
交通运输局窗口办事指南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批操作规范
1.项目名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
2.实施主体: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市交通运输局也有审批)
3.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3、《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第十七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5.审批条件:
(1、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2、具有《港口经营许可证》;
(3、具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4、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设施;
(5、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具备事故应急预案;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1、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表;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经核对后加盖申请人确认印章。
9.审批法定时限:24小时内
10.审批承诺时限:24小时内
11、监督电话:0778-5812172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工作流程图
(承诺办结时限:24小时内(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
交通运输局窗口办事指南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审批
1.项目名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审批
2.实施主体: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市交通运输局也有审批)
3.审批对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
4.审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于2004年3月26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包初步方案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5.审批条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包初步方案等招标内容应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的强制性要求。其中:
(一)公开招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涉及专利权保护的;(3)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4)重要设备的规格,事先难以确定;(5)拟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公开招标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三)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招标人具备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交公路发〔2001〕583号)所规定的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1)招标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2)项目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材料复印件 ;
(3)符合以上第四点行政审批条件之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 包含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包初步方案等有关招标内容的请示文件。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11、监督电话:0778-581217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审批工作流程图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交通运输局窗口办事指南
在航道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
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在航道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文件标题(含文号):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②《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涉及条款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②《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在航道的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下列工程设施,必须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3、发布日期:①1987年8月22日 ②2002年7月27日
4、文件种类:①法规 ②地方性法规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由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市交通运输局也有审批)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2)符合航道技术等级和航道发展规划要求;
(3)符合《内河通航标准》的技术规范要求;
(4)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5)不能破坏航道或侵占航道、恶化通航条件,不能危及航道设施及其他建筑物的效能、稳定和安全;
(6)一些重点的建设项目,申请审批建筑物位置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1)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黄基)及水文分析计算报告(必须有水文分析资质的单位出具)
(2)建筑物位置平面图,并将跨江控制点北京坐标标注在该图上(图比1∶1000、北京坐标系)
(3)建筑物立面图(图比1∶1000)
(4)线路夏季垂弧最低点的高程(黄基)或建筑物底部高程(黄基)
(5)建筑物附近50米范围内需设置高程控制点,并提供控制点坐标及相关测绘依据
(6)辖区航道管理机构和港航管理机构的勘测意见
(7)请示文件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5812172
投诉电话:0778-5824970
在航道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工作流程图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
交通运输局窗口办事指南
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同意及作业完毕
遗留物清除效果验收认可操作规范
子项目一:在通航水域进行跨(过)河、临河、临海建筑物或者设施水上水下作业施工许可
1.项目名称:在通航水域进行跨(过)河、临河、临海建筑物或者设施水上水下作业施工许可
2.实施主体: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市交通运输局也有审批)
3.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审批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7月27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在通航水域进行测量、打捞、钻探、打桩、爆破以及其他水上水下作业,应当事先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由航道管理机构发布航道通告。作业时,不得影响船舶、排筏的通航安全。作业完毕必须按航道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清除遗留物;对通航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围堰、残桩、沉箱、废墩、锚具、海上平台等遗留物的清除效果,必须经航道管理机构验收认可。”
5.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通航水域进行跨(过)河、临河、临海建筑物或者设施水上水下作业施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通航水域进行各种跨(过)河、临河、临海建筑物或者设施水上水下作业施工,不得破坏或侵占航道及航道设施,影响船舶的安全航行
(二)设置的标志符合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和《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的有关要求
(三)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具备航标维护设备和具有航标维护职业资格的管理人员现场维护
(五)一些重点的施工项目,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通航水域进行跨(过)河、临河、临海建筑物或者设施水上水下作业施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一)项目建设许可文件
(二)通航水域施工作业申请书
(三)项目施工图设计
(四)水下地形图
(五)施工组织设计书
(六)施工期间助航标志配布方案(附图,图比1:2000)
(七)航标维护设备全身相片及航标维护人员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八)施工作业单位资质或个人资料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天
(二)承诺办结时限:10天
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8-5812172
投诉电话:0778-5824970
在通航水域进行跨(过)河、临河、临海建筑物
或者设施水上水下作业施工许可工作流程图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
交通运输局窗口办事指南
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同意及作业完毕
遗留物清除效果验收认可操作规范
子项目二: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施工许可
1.项目名称: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施工许可操作规范
2.实施主体: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市交通运输局也有审批)
3.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审批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7月27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在通航水域进行测量、打捞、钻探、打桩、爆破以及其他水上水下作业,应当事先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由航道管理机构发布航道通告。作业时,不得影响船舶、排筏的通航安全。作业完毕必须按航道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清除遗留物;对通航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围堰、残桩、沉箱、废墩、锚具、海上平台等遗留物的清除效果,必须经航道管理机构验收认可。”
5.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施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通航水域进行各种水上水下作业施工,不得破坏或侵占航道及航道设施,影响船舶的安全航行
(二)设置的标志符合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和《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的有关要求
(三)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具备航标维护设备和具有航标维护职业资格的管理人员现场维护
(五)一些重点的施工项目,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施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一)项目建设许可文件
(二)通航水域施工作业申请书
(三)施工组织设计书
(四)施工期间助航标志配布方案(附图,图比1:2000)
(五)航标维护设备全身相片及航标维护人员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六)施工作业单位资质或个人资料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天
(二)承诺办结时限:10天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8-5812172
投诉电话:0778-5824970
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施工许可工作流程图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
交通运输局窗口办事指南
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同意及作业完毕
遗留物清除效果验收认可操作规范
子项目三: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同意及作业完毕遗留物清除效果验收认可
1.项目名称: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同意及作业完毕遗留物清除效果验收认可
2.实施主体: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市交通运输局也有审批)
3.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审批依据:
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在通航水域测量、打捞、打桩、爆破以及其他水上水下作业,应当事先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由航道管理机构发布航道通告。作业时,不得影响船舶排筏的通航安全,作业完毕,必须按航道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清除遗留物;对通航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围堰、残桩、沉箱、废墩、锚具、海上平台等遗留物的清楚效果,必须经航道管理机构验收认可。
5.审批条件: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符合安全要求。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
11、监督电话:0778-5812172
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同意及作业完毕遗留物清除效果验收认可工作流程图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
交通运输局窗口办事指南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公路隧道、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
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审批
1.项目名称: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公路隧道、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审批
2.实施主体: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会同水行政
管部门联合审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委托实施)
3.审批对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4.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5.审批条件:无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二份);
(2)附件材料(一式一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A.项目法人设计审批申请书;
B、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及附件 (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C、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和挖掘、跨越和穿越公路或使公路改线、增设道口原因的书面说明,至少应提出两个比较方案,同时提出经专家论证的推荐方案(意见);
D、路线地理位置图;
E、设计采用的技术指标说明书;
F、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该建设项目设计用地批复(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G、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含满足《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并通过《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JTG B05-2004)要求的公路安全性评价;
H、专家或受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I、符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维持交通安全方案 ;
J、提供确切的施工期限和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K、修复、改建公路的具体措施或明确的补偿方案。
L、审批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M、审批承诺时限:23个工作日
N、 监督电话:0778-5812172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公路隧道、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审批工作流程图
(承诺办结时限:23个工作日)
交通运输局窗口办事指南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
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公路两侧
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审批
1.项目名称: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审批
2.实施主体: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3.审批对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4.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作业,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一)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设置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的;
(三)在公路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
(四)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其他行为。
5.审批条件:无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行政审批不收费。但申请项目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
依据:《关于正式制定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76号)。
8.需提交的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2)附件材料(一式一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A、利用公路涵道穿越公路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日常生活、工作用管线等设施的
a.设计图纸;
b.涉及公路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
c.安全保障措施;
d.申请人身份证明,如申请人为法人,还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以及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B、其他项目
a.建设项目批文(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b.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及其评审资料(一式一份);
c.涉及公路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一式一份);
d.安全保障措施(一式一份);
e.申请人的情况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f.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一份)和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勘察及评审时间)
11、监督电话:0778-5812172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审批工作流程图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勘察及评审时间)
其他行政权力项目 (8项)
交通运输局窗口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操作规范
一、备案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
(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二、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93号)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93号),由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进行备案。
四、备案条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一)开工报告已获得批复
(二)项目法人已成立并报备
(三)施工现场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公路建设项目安全措施或制度
(二)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公路项目法人成立文件及项目法人核备意见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当日办结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日办结
八、备案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备案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5812172
投诉电话:0778-5824970
附:备案流程图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工作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当日办结;承诺办结时限:当日办结)
交通运输局窗口办事指南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操作规范
一、核验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
(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二、设定依据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办法》(交水发[2005]10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委托实施)(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市交通运输局也实施)
四、核验条件
(1)符合交通运输部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要求;
(2)符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试验办法》要求。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为国际航线服务的港口设施已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经营人
六、申请材料
(1)《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验申请书;
(2)《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副本;
(3)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全面反映《<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十项内容,并经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盖章确认);
(4)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及相关人员《港口设施保安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5)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查报告,演练、演习文件记录等。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核验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核验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5812172
投诉电话:0778-5824970
附:核验流程图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交通运输局窗口办事指南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备案操作规范
一、备案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备案
(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二、设定依据
2004年10月29日颁布《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9号)
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在发售招标文件十日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将招标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区厅及市局有实施权)
四、备案条件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内容已获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并依法进行招标。
(二)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六、备案材料
(一)备案申请文件
(二)建设项目招标文件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备案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备案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5812172
投诉电话:0778-5824970
附:备案流程图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备案工作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交通运输局窗口办事指南
《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核发操作规范
一、核发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核发
(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二、设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交水发〔2002〕4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条例》和《关于调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交通部交水发〔2002〕166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四、核发条件
无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核发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核发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5812172
投诉电话:0778-5824970
附:核发流程图
《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核发工作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交通运输局窗口办事指南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操作规范
一、备案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备案
(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二、设定依据
(一)2004年3月31日颁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七条规定,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3号)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四、备案条件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它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需进行档案、水保、环保、消防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二)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质量监督机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竣工决算报告;
(五)环保、档案、消防、水保等单项验收合格批复材料;
(六)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报告或材料。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验收完毕
(二)承诺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八、备案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备案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5812172
投诉电话:0778-5824970
附:备案流程图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备案
工作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承诺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交通运输局窗口办事指南
公路、水运项目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机电工程自行招标
事宜备案操作规范
一、备案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
公路、水运项目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机电工程自行招标事宜备案
(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审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四、备案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内容已获项目审批部门批复或核准。
(二)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公路招标人能力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交公路发[2001]583号)规定,水运项目从其规定。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自行招标申请的请示文件
(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招标人的基本情况,公路工程招标人能力应当基本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交公路发[2001]583号)规定,水运项目从其规定。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当日办结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日办结
八、备案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备案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5812172
投诉电话:0778-5824970
附:备案流程图
公路、水运项目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机电工程自行招标事宜备案工作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当日办结;承诺办结时限:当日办结)
交通运输局窗口办事指南
公路、水运工程货物招标情况报告备案操作规范
一、备案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
公路、水运工程货物招标情况报告备案(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二、设定依据
2005年1月18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令2005年27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区厅及市局有实施权)
四、备案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一)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内容已获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并依法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已按规定确定中标人。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备案申请文件
(二)货物招标评标报告(包含内容有:基本情况、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中标结果)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备案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备案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5812172
投诉电话:0778-5824970
附:备案流程图
公路、水运工程货物招标情况报告备案工作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交通运输局窗口办事指南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资格评审报告、招标文件、
评标报告备案审批操作规范
一、备案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资格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
(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13号)、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公路发〔2006〕57号)、《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交通部令第3号)、《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7号)、《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交通部第4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5号)、《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交通部令第6号)、《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年交通部令第4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区厅及市局有实施权)
四、备案条件
依法开展施工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已完成勘察设计招标评审工作,确定了中标人后15日以内。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公路工程项目的法人
六、申请材料
(一)备案申请文件
(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资格评审报告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备案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备案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5812172
投诉电话:0778-5824970
附:备案流程图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资格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工作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