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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瑶族自治县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18-04-12 15:56:00  来源:  浏览次数:
                                  大化瑶族自治县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的,按本指南办理。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发生变化,本指南将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www.sb488.com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本局办公室咨询。
  一、 公开的原则和信息分类
  本局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本指南所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外,本局将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本局公开政府信息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主动公开是指本局主动将《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局申请公开。
  二、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大化瑶族自治县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局主要采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和在大化纪检监察网公开等主要形式,以及新闻发布会、通报、便民资料等辅助性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局将在信息形成之日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最晚将在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监察局办公室。
  (二)提出申请
  向本局提出申请的,填写《大化瑶族自治县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制有效。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单件申请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传真件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时间为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现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8.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9.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联系方式
  受理申请机构:大化瑶族自治县监察局办公室
  地点:大化县大化镇新化东路64号。
  受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电话:0778-5812121,传真:0778-5811556
  电子邮箱:dhxjw5812121@163.com
  邮政编码:5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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