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分公司由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原则上由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原则上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审批对象:
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且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
审批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审批条件: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应交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投诉电话:
0778-5827976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