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中央驻桂企业和区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6]13号)第三条规定:“职工生育保险由自治区保险机构所属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企业社会保险统筹办公室统一征缴、支付、管理”。该审批项目由自治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按照各自的行政管辖范围行使审批权。 (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已参加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的中区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二)地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已参加市本级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三)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已参加县本级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审批依据:
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的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第八条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审批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一)企业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 (二)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企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要求,在计划内的(顺产、难产、流产、引产、放环术、取环术、复通术、绝育术); (四)企业男职工配偶属农村或待业或所在单位没有享受产假工资和报销生育期间的费用的。
应交材料:
(一)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3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准生证(计划生育手册)(复印件)1份; (四)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 (五)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1份; (六)门诊或出院病历(复印件)1份; (七)男职工配偶无工作证明(原件)1份。
办理地址:
投诉电话:
0778-5826160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