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备案
发布时间:2018-04-11 17:18:00 来源: 浏览次数:
实施主体: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在举办活动的十五日前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活动组织实施方案、场所的情况及使用说明、有关协议书副本等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文件的规定的具体实施管理方式:由自治区、市、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管理。
审批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在举办活动的十五日前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活动组织实施方案、场所的情况及使用说明、有关协议书副本等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审批条件: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第七条规定,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的体育经营项目。 (二)有与体育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体育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符合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的体育器材、设施。 (四)有与体育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前款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应交材料:
(一)申报项目文件依据、项目论证、工作方案等相关材料; (二)经费预算报告(包括项目收支概况、申请补助金额)。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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