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审核
实施主体:
自治区、地级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三条规定,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自治区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该审批项目由自治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行政管辖范围行使审批权。 (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中、区直单位失业人员失业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审批。 (二)地级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所辖单位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审批。 (三)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所辖单位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审批。
审批对象: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承担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
审批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一)1999年1月22日公布的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85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第(十七)“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制订。”
审批条件: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85号)的规定: (一)职业培训机构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 (二)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开展了符合规定课时的职业培训; (三)失业人员经职业培训合格(职业培训合格即可获得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实际发生的职业培训费用如低于此标准,按实际发生的职业培训费用支付;实际发生的职业培训费用如等于或超过此标准,按此标准支付,超过部分由失业人员本人自付。职业培训补贴每个失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应交材料:
(一)《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用款申报表》1式2份; (二)《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学校)申请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花名册》1式2份; (三)《失业人员申请职业培训审核表》1份; (四)《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1份; (五)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复印件1份; (七)《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考勤登记卡》。
办理地址:
投诉电话:
0778-5826160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