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审批对象:
广西区内依法结婚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
审批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依法结婚后至怀孕三个月内持证明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服务手册。
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结婚的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在怀孕三个月内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应交材料:
(一)《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领表; (二)夫妻双方的户籍簿、结婚证、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夫妻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 (三)夫妻合影的1寸彩色照片一张。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