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 1.设立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2.设立殡葬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设立公墓,由殡葬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 4.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 5.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6.不直接冠以殡葬服务名称但从事殡葬服务的,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批。 (二)实施主体 设立殡仪馆、火葬场,实施主体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殡葬服务站、骨灰堂,实施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实施主体为县级民政部门;不直接冠以殡葬服务名称但从事殡葬服务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设立经营性公墓,实施主体为自治区民政厅。
审批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殡仪馆、火葬场、设立公墓、利用非财政资金建立殡葬设施、设置农村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审批依据:
(一)《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第八条规定: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1.设立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殡葬设施建设规划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2.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 3.设立公墓,由殡葬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 4.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条件:
(一)符合全区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改革需要; (二)符合全区公墓发展规划。
应交材料:
(一)设立殡仪馆、火葬场、设立公墓、利用非财政资金建立殡葬设施、设置农村公益性公墓申请材料为: 1.建立殡葬设施的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报告(一式两份); 2.建立殡葬设施申请表(一式两份) 3.各级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一式两份); 4.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的批复以及同级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一式两份); 5.殡葬设施征地红线图(一式两份); 6.建立合作殡葬设施各方签订的合作公司《章程》和《合同》(一式两份); 7.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及设计图。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对〈殡葬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函》不直接冠以殡葬服务名称但从事殡葬服务的,也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批的申请材料: 1.申请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报告(一式两份); 2.从事殡葬服务有关资质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3.申请人(单位)身份证明证件(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