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 (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调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
审批对象:
(一)实施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低保申请人。 (二)实施范围。本县(市、区)行政区内。
审批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七条第一款精神: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广西城市低保申请表》,并出具《申请低保家庭授权委托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二十一条精神: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认为其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第十五条精神: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广西农村低保申请表》。
审批条件:
1、持有本县(市、区)常住户口及户主或者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在县(市、区);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4、上报材料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应交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的低保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的低保审批表。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