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91号)第十条规定: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按分级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中区直单位、教育培训机构可直接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也可根据培训实际需要,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本级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证审批; (二)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市本级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证审批;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县(区)本级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证审批。
审批对象:
具有职业技能培训资质,且申请开展定点职业培训的社会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
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36号)第十三条:“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第十五条:“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引导各类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增强培训的实用性。”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91号)第六条规定:定点培训机构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平等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认定。 (四)《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中《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培训机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申请,经当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按规定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91号)执行。
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91号)第六、第七、第八条的规定,设立定点培训机构的条件如下: (一)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2.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3.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能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 4.具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队伍和师资队伍。 (1)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有专职校长或培训中心主任,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校长或培训中心主任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3人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有专职会计、出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持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2)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3)配备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以及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①教师应具有中职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 ②学校专职教师占教师队伍总数的1/2以上; ③每个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2名以上实习指导教师; ④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⑤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职业指导人员。 5.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 (1)有满足培训规模的教学场地。理论教室和实训场地的总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租用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 (2)有固定的办公用房4间以上; (3)有满足培训规模的固定理论课教室,理论课教室总面积21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等教学设施齐全; (4)有满足培训规模的的实训操作场所,总面积350平方米以上。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5)有充足的实训工位,满足2人一个工位的要求,实训操作场地满足职业标准要求,工位间距满足操作、生产的要求。 6.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学设备。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设备设施,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配套设备、工量具。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教学设备。 7.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8.熟悉职业技能培训业务,具有较好的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能够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组织实施。 9.有健全的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10.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信息和渠道,就业指导得力,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11.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二)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2.遵守国家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法律法规,以推动和促进微型、中小型企业发展为目标;有一年以上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服务经历,并能提供培训或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培训业绩突出。 3.具有开展创业培训的管理队伍和师资队伍。 (1)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创业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创业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2人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有专职会计、出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2)根据办学规模至少配备1人以上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3)配备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以及从事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①教师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创业培训或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其中,专职教师占教师队伍总数的1/2以上,并至少有2名取得《创业培训教师资格证书》;至少配备1名以上创业指导师和1人以上的创业服务人员。 ②至少配备1名以上创业指导师; ③至少配备1人以上的创业服务人员。 4.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1)有满足培训规模的教学场地,面积210平方米以上;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2)有固定的办公用房3间以上; (3)有满足培训规模的固定理论教室,理论课教室总面积120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及及相关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员,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4)具有标准化教室及电脑、投影仪、黑白板及其他必备的教学设备,课桌椅等其他必须的教学设施齐全。 5.有健全的培训章程和规章制度。建立有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培训收费合理。 6.有较完善的创业服务机制和措施,建立有10人以上的专家咨询队伍和创业项目库,为培训学员提供有效的创业跟踪指导和服务。 7.近三年来无违反创业培训和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三)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机构 仍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10〕1387号)规定执行。
应交材料:
(一)申请作为定点培训机构的请示; (二)定点培训机构的可行性报告; (三)培训机构的章程; (四)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招生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五)培训机构法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主要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培训、实习场地证明,包括办公、培训、实习场地自有或租赁的证明文件,自有场地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场地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及公证材料; (七)培训机构的注册资本及经费来源、资产的证明文件; (八)《定点培训机构申报表》(见附件2); (九)筹建方案、发展规划、教学计划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办理地址:
投诉电话:
0778-5826160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