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县级烟草专卖局负责在本县范围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核发。
审批对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审批依据:
1991年6月29日公布,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审批条件: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23号,1997年7月3日)第九条规定,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应交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投诉电话:
0778-5827976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