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指引
受理对象:
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大陆居民。
申请条件:
(一)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
(二)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已经国务院台办或自治区台办审核,以下简称应邀前往台湾)。
受理机关:
(一)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二)广西户籍人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流动、暂住或居住,可就近向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三)应邀前往台湾的,工作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设区市公安机关管辖区,也可由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四)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五)赴台旅游团的领队由其所在组团社统一向组团社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六)未满16周岁或年满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也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
申请材料(所有复印件均为A4规格纸张):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提交申请人符合制证标准的近期正面免冠两寸彩色照片(48×33mm)一张。
(三)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代办的,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五)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该证。
(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自治区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原件,或经自治区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
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2.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自治区台办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或者自治区台办出具的“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或经自治区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3.前往台湾团队旅游的,提交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收费票据(开放个人游城市的申请人免提交赴台旅游组团社发票)。赴台旅游团领队申请团队旅游,提交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以及赴台旅游领队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七)属于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
(八)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交书面遗失声明。
(九)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因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的、证件内页用完、证件损毁申请换发的,提交原持有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损毁的,提交证件损毁说明。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日。
承诺办结时限: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10个工作日。
再次申请签注:7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证件种类 |
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30元/证 |
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 |
一次签注 |
20元/件 |
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 |
多次签注 |
100元/件 |
发改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835号 |
加注 |
20元/项 |
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 |
办理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分厅(地址:大化镇建丰路96号)
投诉电话:
0778-5827976(县政务办)、0778-5826160(县效能监察室)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