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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化瑶族自治县2018年“3·21”建筑
施工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58号
羌圩乡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安全监管局、教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会:
2018年3月21日7时30分许,一建筑工人在羌圩乡中心幼儿园综合楼二层梁板模板安装时不慎从高处坠落,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即“3.21建筑施工事故”。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深入调查,现已明确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建议并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同意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并予以结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确定本事故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施工单位广西宏泰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罚。
(二)事故工程施工单位广西宏泰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起事故中存在的其他问题,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查处。
(三)事故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广西建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起事故中存在的问题,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查处。
(四)事故工程建设单位县教育局“对监管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3月8日提出的整改要求未落实,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的行为,请县监察委开展调查。
请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落实事故调查组的事故防范措施意见,举一反三,加强监管,确保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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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0日
公开方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