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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乡人民政府关于新增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06-25 17:08:21  来源:  浏览次数:

 
 
 
 
 
共政发〔2018〕13号
 
共和乡人民政府
关于新增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29号)和《大化瑶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大审改办发〔2018〕4号)精神,经研究,我乡决定新增行政许可事项1项。
    对依据法律法规设定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及时编制、修订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同时进驻乡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附件:1.《大化瑶族自治县共和乡决定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项)
      2.《大化瑶族自治县共和乡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项)
 
 
 
共和乡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5日           
 
 
 
 
 
附件1:
大化瑶族自治县共和乡人民政府决定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项)
序号 项目
编码
项目
名称
审批层级和部门 设定依据 审批
对象
法定办结时限 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  
备注
1 D14051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共和乡人民政府 《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 单位、个人 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附件2:
大化瑶族自治县共和乡人民政府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3项)
序号 项目
编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法定办结时限 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   
1 D08005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共和乡人民政府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 单位、个人 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G20001 再生育子女审批 共和乡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个人 15个
工作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 D14051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共和乡人民政府 《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 单位、个人 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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