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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县2018年古河乡“1.2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8-07-07 20:30:26  来源:  浏览次数:
大化县2018年古河乡“1.2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1月26日8时许,大化县古河乡境内S314省道62公里加300米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0.3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大化县人民政府成立古河乡“1.2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调查过程中,由于调查工作的复杂性,事故调查组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申办了事故延期办结手续。
    目前,事故调查组已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18年01月26日,黄骏勇驾驶辽14/33527号牌多功能拖拉机,由大化县城沿大化县S314省道往大化县都阳镇方向行驶,07时30分行驶到该省道62公里加300米处时,与对向吴坡驾驶的桂M887K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多功能拖拉机及吴坡翻滚下道路南侧路外的农田里,造成吴坡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骏勇受轻微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2018年1月26日08时02分,大化县交通管理大队接到大化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关于本起事故的出警指令,即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将伤员吴坡送往大化县人民医院抢救,同时,认真开展事故现场调查取证、事故善后工作。得知吴坡抢救无效死亡后,及时协商黄骏勇支付吴坡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预付款5万元,死者家属对此无异议。
     二、事故相关方基本事实
    (一)当事人涉事事实。
    1 、黄骏勇,男,壮族,1985年10月0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51003331X,持有准驾车型为“G”类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2017年12月21日,黄骏勇与广西大化凯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2017/2018年榨季车辆租赁原料蔗运输合同书》,事发当日, 驾驶辽14/33527号牌多功能拖拉机前往大化县都阳镇,为广西农垦糖业集团达华制糖有限公司运输甘蔗,至事发路段时,其驾驶多功能拖拉机不重视“路面湿滑”客观条件,以四五十码的车速通过弯道,发现危险后无法采取安全避让措施,致使与吴坡驾驶二轮摩托车会车时,其驾驶的拖拉机跨越道路中心线,将二轮摩托车碰撞推行一段距离后,从二轮摩托车车身上碾压而过,连同摩托车上人员一起翻滚下道路南侧的农田里。
    2、吴 坡,男,壮族,1968年2月27日出生,生前住址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都阳镇红都开发区230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6802272119,交通方式:驾驶桂M887K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故中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未发现吴 坡的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辽14/33527号牌的多功能拖拉机,所有人:黄骏勇,住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新桥村民委古排村61号;品牌型号:TW180P,发动机号:1FQ029B00007,车架号:1106009,登记日期:2010年1月27日,车辆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2018]鉴字第GSJ0033S1号鉴定意见书:悬挂“辽14/33527”号牌多功能拖拉机制动系、转向系、照明信号效能符合技术标准,其行驶系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
     2、桂M887K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吴坡,住址: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七百弄乡弄合村大豆屯11号,品牌型号:建设-雅马哈牌JYM110-A,车架号:LBPXCHLB5A1017877,发动机号:10M07687,注册日期:2011年9月07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9月,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2018]鉴字第GSJ0033S2号鉴定意见书:桂M887K2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照明信号效能无法检测。
    (三)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大化县S314省道62公里加300米。S314省道系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的双向二车道二级公路。事故路段施划中心单虚线,呈东西走向,机动车道宽440cm,路肩宽110cm,该路段为直线路段,视线良好,路面性质为水泥路面。
    (四)事故单位涉事事实。
    1.广西大化凯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16年09月02日成立,工商执照证号:91451229MA5KDXBQ84,法人代表:陈冠荣。营业期限:2016年09月02日至2036年09月01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等等。2016年11月01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桂交运管许可河字451229001384号,证件有效期:2016年11月0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公司因达不到拥有不低于5辆运输车辆,保证每辆车的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法规规定和标准等条件,大化县运输管理局于2017年12月15日,对该公司下达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依法收回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于2018年4月24日在《广西法制日报》上发布了注销公告。但公司仍然于2017年12月21日,同事故当事人黄骏勇签订《2017/2018年榨季车辆租赁原料蔗运输合同书》,仍然同意指派黄骏勇驾驶多功能拖拉机上路运输甘蔗。
     2.广西农垦糖业集团达华制糖有限公司。
    2013年01月01日成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9059538040Y,法人代表:潘 力,甘蔗调运负责人:廖 胜,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潘 力。
     2017年11月25日,公司与广西大化凯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此份协议及潘 力、廖 胜等公司领导人的笔录明确:公司把2017/2018年度的生产用原料甘蔗运输项目,承包给广西大化凯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责,公司统一调度运输车辆,派车单明确拉运甘蔗地点、联系人等,运输报酬由公司财务部与广西大化凯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结算,属于司机个人部分由公司财务部直接拨付给司机本人。
    公司曾经审查过大化凯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资质,但未对该公司实施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不知道广西大化凯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于2017年12月15日被注销的事实。2017年12月5日,公司组织大化县交警大队、运输管理局、糖业局、大化镇南派出所,对大化凯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司机进行了安全培训,但肇事司机黄骏勇没有参加培训。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黄骏勇驾驶多功能拖拉机上路行驶,不重视“路面湿滑”客观条件,以四五十码的车速通过弯道,发现危险后无法采取安全避让措施,致使与吴坡驾驶二轮摩托车会车时,其驾驶的拖拉机跨越道路中心线,将二轮摩托车碰撞推行一段距离后,从二轮摩托车车身上碾压而过,连同摩托车上人员一起翻滚下道路南侧的农田里。
    2.广西农垦糖业集团达华制糖有限公司,把甘蔗运输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广西大化凯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仍指派黄骏勇驾驶多功能拖拉机上路运输甘蔗。
    (二)重要原因。
    广西大化凯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分明知道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隐瞒实情并同意指派黄骏勇驾驶多功能拖拉机上路运输甘蔗。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直接责任人:黄骏勇,男,壮族,1985年10月03日出生。
    其事故中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由大化县公安交警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其作出处罚。
   (二)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广西农垦糖业集团达华制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9059538040Y,法人代表:潘 力,甘蔗调运负责人:廖 胜,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潘 力。
    其事故中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和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由大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三)事故重要责任单位:广西大化凯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工商执照证号:91451229MA5KDXBQ84,法人代表:陈冠荣,事故直接责任人黄骏勇系其员工(司机)之一。
    其事故中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由大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道路运输企业的行政审批关,对不符合、不达到许可要求的企业一律不准许行政许可;凡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不依法经营的,一律依法取缔。
   (二)加强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人安全教育,增强企业管理人员、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责任意识,教育广大车辆驾驶人依法驾驶,自觉防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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