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审批条件:
定期定额纳税人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地税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地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应交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变更核定定额的个体工商户需报送《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申请表》; 3.申请变更核定定额的其他纳税人提供相应资料。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