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号)第十八条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地级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提出审核意见。 根据2013年9月6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审核,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审批对象:
提出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审批依据:
2006年8月3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二条: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第八条: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法制办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尽快制定本通知实施的配套文件,共同做好加强土地调控的各项工作。 2008年3月14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征地报批前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在征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劳动保障部门商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拟定,并由劳动保障部门逐级上报。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地级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提出审核意见。凡没有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或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受理征地申请。” 根据2013年9月6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审核,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129号)规定:各地报审的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必须事先取得同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认可,经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同意。
应交材料:
申报审核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申请函; (二)征地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原件或复印件); (三)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 (四)征地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批复文件; (五)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件。申报单位为县级的需提供) (六)履行告知或告知后需要听证等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地址:
投诉电话:
0778-5826160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