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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县林业局2013年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18-07-08 11:07:56  来源:由"大化瑶族自治县林业局"网迁移(原发布时间:2014-1-7)  浏览次数:
大化县林业局2013年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扎实做好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局领导重视,组织精细,安排周密,工作有序,并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2013年大化县林业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如下报告:
一、基本工作情况
(一)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构。
1、领导体制。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统一领导,我局成立了由局长蓝小生担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由各股室负责人组成。组长负责政务公开全面的领导工作;韦永坚副局长负责森林资源、林政等政务公开管理工作;苏宏汉行使纪检监察职能,对本部门本系统干部职工违法违纪及政务公开情况实行监督;韦瑞年办公室主任承担政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2、工作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建立了"办公室组织协调,各股室承担职责范围内公开事项"的工作机制,初步形成了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的工作格局。
3、人员配置。我局承担政务公开工作的人员有1名,其中为林政股工作人员兼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本股室的业务公开工作。
(二)科学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1、工作部署和安排情况。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部门的信息,根据条例有关要求,我们编制了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对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目录)、内容、查询方法以及对申请公开的申请步骤、申请处理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和详细说明。
2、学习、培训情况。为更好地编制和使用政府信息公开各种形式,我局相关人员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积极参加县召开的政府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2次。通过学习,总结经验,拓宽思路,扩大影响,努力营造政府信息公开的良好社会氛围。
3、清理政府信息和信息录入情况。
我们专兼职人员及时将新的政策、文件、法规、制度更新,以便公民及时查阅使用。
4、细化、优化工作流程情况。
各承担政务公开的股室将本股室的新政策、法规、制度及时报送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成员审批后,由具体工作人员将内容公开,做到了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发布高效及时准确。
(三)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我局进一步建立健全府信息公开的主动公开、发布协调、保密审查、依申请公开、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县政府的有关要求,对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制定了《大化县林业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大化县林业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大化县林业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大化县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大化县林业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制度(试行)》、《大化县林业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制度(试行)》、《大化县林业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监督制度(试行)》、《大化县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试行)》、《大化县林业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等制度。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及时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的数量为0;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有0条;年度内向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与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信息2条,举报电话1部。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依申请公开工作受理的数量0个。
四、行政复议和诉讼情况
本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诉讼、申诉为0件。
五、下步工作打算
2014年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健全、充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切实做到有专门机构负责、有专门人员承办、有充足的经费保障和技术支持。二是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围绕社会广泛关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扩大信息公开的数量和范围。在不涉密的前提下,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都应如实公开。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进一步健全保密审查机制,加强相关部门之间及行政机关内部的协调配合,既要防止不当扩大保密范围,又要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三是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化解社会矛盾和解决重大事故、事件的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畅通群众表达诉求、反映意见、解决问题的途径,公开办理过程和处理结果,提高透明度。在重大事故、事件的处理上,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要求上报和发布信息,公布事实真相,全面客观介绍事件进展情况、政府举措和公众防范措施。四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不断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制,规范工作规程,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该公开的事项都能够得到公开。特别是要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敏感问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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