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燃气供应站点
实施主体: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 (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广西行政区域内燃气气源生产经营企业、燃气二级批发企业、天然气长输管线下游市场运营企业、在高速公路路网上的燃气汽车加气站、燃气气源贸易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二)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县(县级市)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站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负责辖区内燃气供应站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三)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供应站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审批对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广西区域内供应站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对象为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申请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
审批依据:
2010年11月19日公布、2011年3月1日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006年9月29日广西人大常委会十届第八十七号公告发布,自2006年11月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许可分为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和燃气供应站点的许可。燃气供应站点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申请设立。第十一条第一款: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
审批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等国家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2、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为申请设立主体; 3、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5、有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及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工具、设备。
应交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燃气供应站点)》4份; 2、经营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3、供应站点平面布置图和外立面彩色照片; 4、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意见; 5、供应站点负责人、供气营销员、送气工等从业人员的任职文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供应站点从业人员与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证明材料; 6、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供气服务公约;燃气事故处置、应急灭火预案; 7、消防安全设备仪器一览表; 8、县级以上燃气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燃气供应站点安全技术条件审查意见书》; 9、燃气经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
投诉电话:
0778-5827976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